信網6月21日訊 在法治社會里,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責任,而且還要對證據的真實性負責。一份有瑕疵的證據不僅不能支持自己的要求,反而會帶來新的糾紛。對孫女士來說,她的名字出現在了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以下簡稱“招商銀行青島分行”)的《共同還款承諾書》上,并因此被銀行方面告上法庭,但經過鑒定這個簽名卻不是她本人的字跡。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認為,招商銀行青島分行提供的這份證據有瑕疵,并因此要承擔司法鑒定的費用。

  承諾書上的簽字不是本人所寫

  孫女士與招商銀行青島分行的這起官司還要從2015年說起。當年5月,一位鄭姓男子通過周轉易功能從招商銀行青島分行貸款250萬元,根據《共同還款承諾書》,孫女士是這筆貸款的共同還款人。然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鄭先生并沒有按時履行還款義務,被招商銀行青島分行告上法庭。孫女士作為共同還款人也成了被告之一。

  2015年1月,嶗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解除了鄭先生與招商銀行青島分行的《個人授信及擔保協議》以及《個人貸款借款合同》,孫女士作為共同還款人被判決承擔償還本金和利息的責任。

  孫女士沒有參加案件庭審,對于這一判決結果也表示不服,隨即提起了申訴,并申請對《共同還款承諾書》上的簽名進行鑒定。根據青島正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結果,這份承諾書上共同債務人處的簽名與提供的樣本孫女士書寫的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

  招商銀行青島分行的證據被認定有瑕疵

  有了這份新的證據,嶗山區人民法院也對此前鄭先生的借款案件作出了新的判決,撤銷了原審判決中對孫女士的判項。同時,法院也認定招商銀行青島分行當做證據提交的《共同還款承諾書》存在瑕疵。

  為了獲得公正的判決,孫女士在申請司法鑒定時支付了20800元鑒定費。她認為,《共同還款承諾書》是招行青島分行在此前的案件中作為證據提交,招行青島分行應當對證據的真實性承擔責任,因該偽造證據導致自己遭受錯誤判決,再審時不得不申請鑒定,因此鑒定費應當由招行青島分行承擔。

  但招行青島分行稱該案借款是主借款人、保證人、共同還款人在銀行辦理相關手續所發放的貸款,該三人按照要求提供了身份證明的原件,招商銀行青島分行已經盡到了完全的審查義務。因此,對于孫女士申請再審造成的鑒定費損失,不應由銀行方面承擔。

  青島分行被判承擔鑒定費

  2019年8月,嶗山區人民法院對孫女士訴被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金融借款糾紛一案進行了審理。

  嶗山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時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筆鑒定費是查明案情所支付的必要費用,而且鑒定結論為招商銀行青島分行提交的證據《共同還款承諾書》上的簽名和指紋均不是孫女士本人所簽和捺印。招商銀行青島分行此前案件中提交的要求孫女士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證據存在瑕疵。再審判決依據鑒定結論認定不能依據《共同還款承諾書》認定孫女士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該費用的支出,是因招商銀行青島分行提交的《共同還款承諾書》存在瑕疵導致,該《共同還款承諾書》而產生的鑒定費用,應由招商銀行青島分行承擔,對于孫女士的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最終,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招商銀行青島分行承擔20800元鑒定費及案件受理費。

  來源:信網首席記者 于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