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下行期,對于銀行來說,抽貸或許是防范風險的一種手段,而令浙江一民營企業難以理解的是,拒收還貸款也成為銀行抵御風險的理由。
文 │ 本刊記者 沈曉琳
“別的企業資金鏈斷裂,還不出貸款,我們企業主動還款了,還被銀行拒收,這是什么道理?”3月2日,總部位于溫州的Z公司與《浙商》雜志聯系,反映遭遇向銀行“還貸無門”的情況。
賬戶無故被凍結
Z公司董事長L,是個行事低調的地產商,2000年以后在國內投資建設了多個項目:溫州歐洲城,江西平樂市的市政大橋……位于杭州錢江新城核心區的雙子塔寫字樓是其2004年的手筆。
這兩幢雙子塔建筑總面積為16萬平方米,Z公司成立之即,便向某股份制商業銀行M申請5億元貸款,用于雙子塔開發建設。8年中,隨著雙子塔的建設、竣工、交房,Z公司放在M銀行的貸款抵押物也由在建工程,變更為固定資產。“這兩年慢慢在還錢,貸款總額越來越少”,Z公司高管說,“雙方最近一次貸款合同于2010年2月26日簽訂”。
2013年2月26日,由于決定不再續貸,Z公司準備還掉全部貸款,本息總計19180萬元。但當Z公司將錢存入還款賬戶后,再次登陸網上銀行發現,賬戶狀態居然為:只收不付凍結。“意味著錢不僅轉不出來,也取不出來。”
Z公司高管急了,一來資產抵押物無望解押,二來一旦貸款逾期,不僅將損失信譽,還將交納高額違約金。當下他們找到M銀行杭州分行,溝通結果令人失望。“對方態度強硬,指責我們違約在先。”上述高管說。
M銀行“控訴”Z公司的還款行為,違反了雙方在2012年6月簽署的一份協議。
協議其中第八條稱:在甲方為乙方辦妥商業用房和辦公用房的房產證之前,無論甲方的貸款是否到期,甲方承諾保留一定的貸款余額,同時抵押在乙方處的5000多平方米辦公用房不能釋放。甲方、乙方即是Z公司和M銀行。
“條款內容與金融監管法規沖突。貸款到期還掉不借是借款者的自由意愿,沒有理由強制保留貸款余額”,Z公司高管質疑稱。但是,為何簽訂時Z公司沒有提出異議?原來這其中另有隱情。
銀企各執一詞
2012年6月簽署的這份協議涉及雙方的一樁房產買賣事宜。
按照上述高管的說法,M銀行最初同意授信Z公司5億元開發貸款,口頭約定了一個“附帶條件”,“雙子塔寫字樓建好后,以每平方8000元的成本價,賣給M銀行2萬平方米。”
由于預售許可證還不具備,Z公司只跟M銀行簽訂了1萬平方米的購房合同,另外1萬平方米還沒有簽。
2012年4月雙子塔交付,6月,Z公司即與M銀行就剩余一萬平方米補充簽署了一份協議。協議內容包括購房合同的簽訂、房產證辦理、應付房款、車位款、補償款等。
根據協議,Z公司在協議生效后12個月內與乙方補簽辦公用房的商品房買賣合同,2年內補簽商業用房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承諾在協議生效15個月內為M銀行辦妥全部辦公用房的三證,3年內辦妥全部商業用房的三證。
由生效條件推算,2013年9月是簽訂商業用房買賣合同的最后時間,12月是辦妥辦公用房三證的最后時限。截止期還沒有到,M銀行杭州總部也已于去年12月中旬搬入了雙子塔寫字樓,曾經“出錢出力”建樓的兩方卻發生了糾葛。
讓Z公司一眾股東憤憤不平的是,在此次銀企矛盾中,M銀行把“購房”行為和“貸款”行為捆綁在了一塊。“貸款歸貸款,房子歸房子,況且房產證協議辦理的時間還沒有過期。”
Z公司高管表示,貸款企業屬于弱勢群體,“為了早點拿到M銀行1億多元的購房應付款,車庫錢和相關補償款,企業沒有考慮那么多”,并指責協議第八條條款沒道理。同時M銀行也認為Z公司有違約行為——“無論貸款是否到期,甲方承諾保留一定的貸款余額”。
“協議條款的確有瑕疵,但是M銀行想不出其他方法約束企業”,一銀行業內人士分析,“購房合同還沒有簽,產權證也沒到手,此刻又面臨企業歸還貸款,不得不釋放抵押物的局面,銀行出于自身風險考慮,只能出‘昏招’。(M銀行)畢竟杭州總部搬進去了,再要搬出來,成本也很大。”
所謂的“昏招”,即是M銀行先于Z公司,在貸款到期日前的2月25日向法院申請查封Z公司約10億元的資產,并凍結企業主賬戶。2月26日Z公司便無法還款,27日零點一過,因為貸款“未還”,Z公司隨即亮起信用紅燈。
“怎么也不應凍結我的主賬戶啊,還不出貸款,滯納金每天就有7萬元,太蠻橫了。”迫于無奈,2月27日,Z公司向相關部門匯報了有關情況,要求督促M銀行解凍賬戶,并進行貸款本息扣款,解押抵押物。
誰處弱勢地位
據《浙商》記者了解,M銀行拒絕收貸的原因,即是其購買的商業用房和辦公用房三證尚未辦妥,而Z公司也未能提供相應抵押作保障。“從購房行為上講,銀行其實也是個企業,它有投資需要,也會面臨違約風險。萬一Z公司過河拆橋,還清貸款,寫字樓不賣了怎么辦?”上述銀行人士表示,Z公司與M銀行發生沖突的原因,主要是企業與銀行對“商業行為”的理解存在差距。
“浙江企業家有一個特點,習慣拿自己的人品擔保,‘我說到做到,難道你寧可相信三四張的A4紙(合同),還信不過我嗎?’。而統一監管下的銀行業,一板一眼都遵守規章制度,即使當時口頭約定有投資意向,事后也會盡快簽訂合同。”
“M銀行錯在利用自己貸款議價時的強勢地位,彌補向企業購買房產時的弱勢地位,他們想扣押貸款抵押物,制約合同違約的商業風險。即便這樣,把貸款事宜和購房事宜約定在同一份協議中也頗為不妥,一旦出現爭議,銀行并不占理。”某不愿具名的商業銀行公司金融部負責人說。
來自業內的說法,M銀行不同意對方還清貸款的另一個原因,是Z公司這筆貸款抵押物的資產極其優良,“中國最大的飲料生產企業以16年租期,租了此處物業,開出以歐洲高端品牌為主的百貨商場。”
“經濟下行期,各大銀行都唯恐壞賬出現,每天都在絞盡腦汁‘干掉不良率’, 只要出現一筆貸款疑似不良,客戶經理當月的獎金就可能扣完,甚至還扣工資。”上述銀行人士說,“優質貸款人人爭搶,自然不舍得眼看肥肉落入他行之口”。
截至發稿前,該事件已有新發展,記者獲知,M總行和Z公司已達成和解,重新簽署一份新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