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8日,張杰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張杰的代理律師鮑家振說,“當天,對方律師稱鄭保新精神異常,而且李娜、韓磊等關鍵人物都沒有出庭。不過,庭上,被告(高青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對原告(張杰)沒有收到過附卡的事實表示無異議;對200萬元存款由被告支付給韓磊等人的事實也無異議。但最終沒有宣判。”
“法院遲遲不出判決結果,之后也沒有再開過庭。”鮑家振闡述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所以,我建議張杰提出判決申請。”
2012年12月26日,張杰向淄博市人民法院申請“依法對本案進行裁決”。但出乎意料的是,2013年1月11日,張杰收到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通知,被告知“山東省高青縣公安局已于2012年7月2日以張杰合同詐騙為由立案偵查。”因此,法院將該案件移送給高青縣公安局。
“這顯然是農信社去公安局報了案。詐騙屬于刑事案件,按照我國經濟審判中‘先刑后民’的原則,就需要公安機關先調查取證給予偵查結果,然后法院才能去審判張杰的民事訴訟。”一位處理經濟案件的資深律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分析稱。
該律師還坦言,“銀行采取緩兵之計的情況很常見,如此一來,法院的審判就不受法律審限期的限制,案子可以遙遙無期。還有種情況就是,銀行把責任歸咎于涉案員工,那么即便是案子判下來,也可以和自身撇清關系,免去額外賠償的責任。”
在電話采訪中,高青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副主任王玉華堅稱,張杰等人儲蓄資金“被轉賬”和該信用社無關,很可能是儲戶合同詐騙。“我相信公安機關3個月后會有一個調查結果。”
除張杰外,王心波也起訴了高青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我是10個月前起訴的,2012年11月8日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至今沒有判決。不過,我的案子還沒有移交公安局。”
“我還沒有起訴,但咨詢過律師和銀監部門的朋友。”毛先生說,“現在維權無門啊,300萬不是個小數字。我只有先觀望張杰他們的審判結果再做打算。”
“之前我要求法院盡快判決,現在我要求公安局拿出調查結果,哪怕是我詐騙的證據。前不久,公安局僅例行公事地來問了我一些情況,之后沒拘留我也沒再找過我。這件事明明我是受害人,在他們(高青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沒有充足證據的情況下,變成我詐騙了。實在無法理解!”張杰十分無奈地說。
截至記者發稿,高青縣公安局并未透露案件具體情況,僅表示,“案件目前正處于偵查階段。”
對于此案進展,本報將進一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