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公司車間主任劉某幫忙干完農活,李某被留下喝酒。晚上在回家路上,李某騎摩托車出了交通事故死亡。事后,李某家屬將車間主任告上法庭,近日,市中院審理認為,車間主任劉某放任受害人大量飲酒和酒后駕車,應該承擔20%責任,酒桌上一同喝酒的案外人孫某承擔5%責任。最終,法院判處劉某賠償李某家屬各項損失12萬余元。
領導家喝酒后騎摩托出事
2011年11月12日,在青島某汽車配件公司工作的李某來到該公司一車間主任劉某在即墨的家中,幫忙玉米脫粒。干完活后,劉某為表示感謝,設宴挽留李某和另外一幫忙者孫某一起喝酒。席間三人互相勸酒,喝完啤酒后又打開一瓶白酒,一直喝到當晚7時許。隨后,李某騎著摩托車回家。當晚8時許,李某在602省道摔倒在地受傷,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經檢測,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152毫克/100毫升。即墨市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李某醉酒駕駛摩托車夜間上路行駛未降低行駛速度,是引發事故的原因,應該負事故全部責任。“當初是廠長讓他去車間主任家干活的。”事發后,李某家屬找到李某生前所在單位索賠。2012年8月17日,該單位和李某家屬在當地勞動仲裁委達成非因工死亡的調解協議,單位一次性支付各項費用4萬元。
向酒宴組織者索賠47萬
隨后 ,李某妻子、兒子、母親等家屬又將車間主任劉某告上法庭。李某家屬認為,李某義務幫助劉某干活,而劉某在明知李某騎著摩托車的情況下,還讓李某喝酒,對李某的事故死亡有一定責任,應承擔70%的責任,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總計47萬元。此外,李某家屬表示,假如案外人孫某也需要承擔責任,可放棄其應該承擔的份額。
劉某表示,自己并沒有約死者李某幫助干農活,并且,單位已和死者家屬達成調解協議,死者家屬的損失已經得到了相應的賠償,現對方又基于同一案件事實要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同時,李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其對自身行為及產生的后果負全部責任。
一審判賠4.6萬元
即墨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義務幫工到玉米脫粒結束時,身體未受到傷害 ,故李某死亡和義務幫工無直接因果關系。根據事故認定,李某醉酒駕駛夜間上路行駛未降低行駛速度,是引發事故的原因。劉某設宴和案外人孫某及李某一起飲酒,劉某和孫某應當預見飲下如此之多酒的李某可能產生不良后果,而二人沒有加以制止。但李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對自己大量飲酒產生的后果應當有充分的認知,其飲酒過度導致死亡自己應承擔主要責任,劉某和孫某對李某過度飲酒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認為,具體責任劃分以李某承擔90%,劉某和案外人孫某承擔10%為宜。由于該酒席是劉某所設,案外人孫某陪同,并且李某系為劉某義務幫工,最終法院認為劉某承擔6%,孫某承擔4%。即墨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劉某應賠償李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4.6萬元。
二審判擔責兩成賠12萬元
因不服一審判決,隨后李某家屬向市中院提起上訴 。李某家屬認為,李某在事主安排的飯局中被勸過度飲酒,起因系義務幫工,與單純飯局有本質區別,一審判決劉某承擔6%的責任太低,不足以平衡各方利益。
市中院審理認為,劉某明知受害人用餐后 ,需駕駛機動車返回家中,仍用白酒、啤酒招待,且放任受害人大量飲酒和酒后駕車。對受害人李某死亡的后果負有較大責任。法院認為,原判主次要責任劃分正確,但具體責任劃分不當。鑒于當事各方的過錯程度,以受害人李某自擔75%責任,劉某承擔20%責任、孫某承擔5% 責任為宜。最終,市中院判決劉某賠償受害人家屬各項損失12.4萬元。 記者 李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