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承包的魚塘突然被人用渣土填埋了,傾倒渣土的人和承包魚塘的人各執一詞,都說這塊土地是“自己的”。承包人手握連續3份承包合同,填土人持有兼并協議和政府文件,同一塊300畝的土地上咋就出現了倆“主人”?
近日,段店古城村村民崔建國向本報反映,他承包的10畝魚塘被人傾倒渣土,填埋大半。記者在現場看到,魚塘的北側、西側已被填滿渣土。讓人不解的是,渣土傾倒者表示,附近連同魚塘在內的300畝土地早在2002年就被他們所在的魯泉酒店兼并,這塊土地早已歸屬他們。
反映
承包魚塘逐漸被填還曾遭遇渣土堵門
“我承包的地上有10畝多魚塘,被填了一大半了。”近日,槐蔭區段店古城村村民崔建國向本報反映,他在段店后周王莊承包了原來磚廠的300畝地,其中有10多畝魚塘被傾倒的渣土逐漸填埋。
“倒渣土的是魯泉酒店,說這塊地早就賣給他們了。”崔建國說,因為這塊土地的糾紛,他還曾遭遇渣土堵門。“那是2010年元旦,我還在磚廠住著。一伙不名身份的人用機器推來很多土,把磚廠大門堵上了,最后在派出所的調解下才把大門通開。”
崔建國說,由于土地糾紛問題,這些年來他與魯泉酒店在傾倒渣土和阻止傾倒間不斷角逐著。
目擊
10畝魚塘被填大半渣土堆上長出荒草
3月20日,記者來到后周王莊南邊,離著舊磚廠百十米就聽見機器的轟鳴聲。
在舊磚廠的東北側,記者看到有兩輛渣土車正在卸土,一輛挖掘機將土不斷推下十幾米深的大坑,渣土車剛卸下土,挖掘機幾下就將土推進坑內。崔建國告訴記者,傾倒渣土的大坑就是他的魚塘。
3月25日,記者再次來到現場,此時已沒有了挖掘機與渣土車的轟鳴聲,20日傾倒的渣土也已被壓實。站在土堆上往下看,十幾米深的坑底長滿蘆葦,在坑的南側還有一幾十平方米的小水塘,岸邊有一個人正在釣魚。魚塘的西側和北側都已被渣土填實,西側的渣土堆上已長出荒草。
崔建國說,原來這一片都是魚塘,有10畝多,現在只剩下東南角這一小塊了,“也就剩下三四畝了”。
調查
雙方都說這塊地“是自己的”
大片魚塘為何被填埋?記者調查發現,魚塘被填的背后是土地糾紛。
一傾倒渣土人員告訴記者,舊磚廠早在2002年就被魯泉酒店兼并,這片地早就是魯泉酒店的了,跟崔建國沒有關系,他們現在正在進行的工作是回填土方。“我們是在向自己的地方填土。”
崔建國則說,他承包舊磚廠已有10多年,一直在續簽合同,最近的一份合同是2004年與鎮政府簽署的,合同期限10年。“怎么這塊地突然就成了魯泉酒店的了呢?還無緣無故把我的魚塘填了。”
磚廠承包人:
手握3份合同最近一份2004年簽訂
崔建國說,自1998年起他開始承包磚廠,先后簽署了3份合同,第一份是1998年至2000年,第二份是2000年至2005年,第三份是2004年至2014年。
在第二份《承包磚廠頂賬合同中》,記者看到甲方為濟南槐蔭新型節能耐火材料廠(即磚廠),乙方為段店鎮古城村崔建國。承包期限為2000年元月1日起至2005年止,承包期為5年。補充條款為,因乙方承包甲方范圍以內的土地需要復墾提高地力土地較多,為促使乙方復墾,允許乙方在承包范圍以內的土地上種植和養殖,合同期滿后,如甲方占用,可根據地上物給予作價補償,甲方如不占用,乙方可優先自2005年繼續承包至2010年元月1日止。
在第3份《承包合同》上寫著,甲方段店鎮經計委,乙方崔建國。承包期限,自2004年2月至2014年2月。甲方同意將原新型節能耐火材料廠(鎮磚廠)的廠區承包給乙方獨立投資、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自承擔因經營產生的一切費用。承包期間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經營。在承包合同期間,乙方若拖欠上交承包費1個月以上,甲方有權利終止合同。承包期間或期滿,在同等價格條件下,乙方可以優先購買該宗土地。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增添的固定資產,期滿后若合同終止,不能拆除或轉移的部分甲方將給予乙方適當補償。簽署日期為2004年2月17日。
崔建國介紹,3份合同都簽得很明白,之前他也一直順利經營著,直到2009年。“2009年的時候鎮上突然告訴我,這塊地賣了,賣給魯泉酒店了,就讓我搬走。”
明明還在合同期內,卻讓自己走,這讓崔建國想不明白。“我的合同從1998年就一直順利地簽著,到2009年就不讓我干了。合同上寫得很明白,同等價格下我可以優先購買。地賣了我根本就不知道。”崔建國說。
魯泉公司:
2002年公司就已兼并磚廠
對于崔建國的說法,魯泉酒店并不認同。一工作人員表示,早在2002年的時候,魯泉酒店就已兼并了槐蔭新型節能耐火材料廠,這個合同早于崔建國與段店鎮經計委簽署的合同,這塊300畝的土地早已歸屬魯泉酒店。
在當事人提供的《關于濟南市槐蔭區新型節能耐火材料廠有償兼并協議》上記者看到,甲方為段店鎮政府,乙方為濟南魯泉匯通實業有限公司。
協議內容大致為:濟南市槐蔭區新型節能耐火材料廠(原公社磚廠,以下簡稱磚廠)系我鎮直屬企業,成立于1976年,該廠占地約300畝,有征地協議。企業主要產品為粘土磚。但是由于磚廠屬于破壞資源型企業,不符合國家產業調整政策,且目前該廠約有外債300余萬,生產經營狀況不景氣,為盤活企業資產,防止企業資產流失,經研究,甲方將磚廠交乙方實行有償兼并。乙方接管后,應及時清理磚廠的債權、債務工作,涉及磚廠的債權、債務均轉至乙方,并由乙方依照法律規定履行權利和義務。鑒于磚廠歷年來拖欠鎮財政借款實際情況,協議簽訂后,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付100萬元。簽署合同日期為2002年7月。
段店鎮政府:
土地目前歸屬魯泉
對于該塊土地的歸屬問題,段店鎮政府相關負責人表示,2002年的時候魯泉已兼并磚廠,這塊土地的產權目前歸屬魯泉。
2002年12月25日發布的段店鎮人民政府文件(濟槐段政發【2002】第54號《關于由濟南魯泉匯通實業有限公司兼并濟南市槐蔭區新型節能耐火材料廠的決定》)上記載了這次兼并的情況。
內容大致為:由濟南魯泉匯通實業有限公司有償兼并濟南市槐蔭區新型節能耐火材料廠(鎮直磚廠)。該廠的土地財產、人員、債權、債務等事項均由魯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權利義務。該土地產權由濟南魯泉匯通實業有限公司所有(長期使用),如發生國家征用,土地所有補償歸魯泉匯通有限公司所有。
同一塊土地上咋出現了倆“主人”,而且雙方還都握有合同,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段店經計委一工作人員表示,2002年的時候魯泉已兼并磚廠,土地已屬于魯泉所有。記者追問,既然土地已歸屬魯泉,鎮政府2004年怎么又與崔建國簽署合同?該工作人員說:“按說這種情況不應當,但他一直干著,還想干。”
對此,3月28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段店鎮政府相關負責人表示,磚廠是鎮上的直屬企業,所有權是鎮政府的,是集體土地,集體土地不能買賣。其他人只是經營者,不是所有者。之前磚廠出現一系列問題,為了保護企業資產,特別是企業職工權利,鎮政府對磚廠所有權進行了調整。“2002開始簽協議走兼并這個路子,但并不是說接著進行,簽訂協議后,兼并方要對資產交接清理。包括拖欠磚廠職工工資、原料款等。整個過程一直延續,沒交接完。崔建國跟原磚廠負責人簽的內部承包協議,為了維持磚廠當時的運轉,就讓他先干著。”該負責人說。“直到2009年,資產清理完畢,磚廠所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全部交給魯泉了。”該負責人說,鎮政府的房子一直租給老崔,現在賣給魯泉了。房子所有權賣給魯泉了,老崔還可以繼續租他的房子。”
雙方都握有土地合同
一方稱1998年起承包磚廠一方稱2002年兼并磚廠
一方稱,自己1998年
起就開始承包磚廠,手里握有連續3份合同。另一方則稱,自己公司在2002年就已兼并磚廠,磚廠所在的300畝土地屬于自己。同一塊土地上緣何出現了倆“主人”?
磚廠所有權是鎮政府的,之前出現問題,鎮政府對磚廠所有權進行調整。土地目前歸屬魯泉。
2002年,魯泉酒店兼并磚廠,這塊300畝的土地早已歸屬魯泉酒店。
自1998年起承包磚廠,先后簽署了3份合同,第一份是1998年至2000年,第二份是2000年至2005年,最后一份合同是2004年至2014年。
稱承包者欠60多萬元承包費
鎮政府將承包者告上法庭
“我是與鎮政府簽訂的合同,它把我起訴了,但是最后都是魯泉的事,鎮政府輸贏錢都是魯泉拿。”崔建國告訴記者,本是與鎮政府的官司實際上成了與魯泉的官司。記者在調查中了解到,之前鎮政府與魯泉簽署了協議,鎮政府訴訟所支出的各項費用及法院判決結果將由魯泉全部承擔。
鎮政府稱承包者欠60多萬承包費
2010年,磚廠的承包者崔建國被段店鎮政府告上法庭,稱其拖欠承包費用,要求其支付承包費,解除合同返還原物。段店鎮相關負責人說:“老崔承包后,一直拖欠承包費。我們清理文件后發現,前后他一共支付了12萬多的承包費,還差60多萬,鎮政府就起訴他了。”“在鎮政府與崔建國2004年簽訂的合同中一條為承包期間乙方若拖欠上交承包費1個月以上,甲方有權利終止合同。”該負責人說。
在當事人提供的一份《起訴狀》上,記者看到,原告為段店鎮人民政府,被告為崔建國。訴訟請求為,依法解除原被告雙方之間的承包合同,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承包費653000元及相應違約金,要求被告30日內清除承包場地上的地上附著物,恢復原狀,返還原物。事實與理由為,合同簽訂后,原告依法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繳納承包費。
承包者認為合同本身不合理
對于被起訴的事,崔建國表示,同一塊土地上有了倆“主人”本身就不合理。去年他已委托律師進行了反訴。“我的第二份合同期限為2000年至2005年,第3份合同是2004年至2014年。魯泉的兼并協議是2002年的,夾在兩個合同中間。”崔建國說,合同本身就不合理。
崔建國表示,在與段店鎮經計委簽署的第3份合同中,有一條為承包期間,如遇到人力不可抵抗的因素,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和乙方將協商少交或免交承包費。“因為磚廠是破壞資源型企業,在2004年的時候磚廠就不干了,并在2004年進行了爆破。從2004年開始就沒干過,即使按照合同也應該協商。”
鎮政府打官司,魯泉拿錢
對于訴訟問題,崔建國表示,雖然是鎮政府起訴他,但是錢是魯泉拿,實際上他成了跟魯泉打官司。段店鎮政府相關負責人則稱,資產關系清理完畢,產權轉移后,鎮政府與崔建國的關系也相應轉移,鎮政府與魯泉之間也簽有協議。
在一份《補充協議》上記者看到,甲方為段店鎮經濟委員會,乙方為槐蔭魯泉酒店。
大致內容為:雙方對《段店鎮鎮直磚廠(原濟南市新型節能耐火材料廠)交接協議》達成補充協議。乙方認可槐蔭區段店鎮經濟委員會與崔建國簽訂《承包合同》(2004年2月17日簽訂)的行為。對甲方與崔建國之間的債權債務,雙方暫不交接,該債權債務仍屬甲方所有,即甲方是該債權債務所有權主體。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為解決段店鎮經濟委員會與崔建國所簽訂的承包合同事宜,由甲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甲方提起上述訴訟所支出的各項費用及法院判決結果將由乙方全部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