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馬云云
在省城某大學就讀的楊某,因在校期間與同學打架被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畢業時學校沒有授予其學士學位,楊某一怒之下將母校告上了法庭。濟南市中院近日作出判決,責令該高校一年內向楊某頒發學士學位。
近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楊某訴省城某大學不履行授予學士學位法定職責一案”入選最高法院《中國行政審判案例》第八卷,成為我省首個被最高法采用的涉及授予學位法定職責的案件,本案將對我國此類案件審理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有處分在身,只拿到畢業證
2006年9月,楊某被省城某大學經濟學院某專業錄取為本科學生。2007年6月,楊某與其他宿舍的同學打架,被該校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察看期自2007年6月6日至2008年6月5日。2008年7月10日,經楊某申請,該校批準撤銷了留校察看處分。
2010年6月25日,該校向楊某頒發了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同一天,學校將其認為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7000余名學士學位申請者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授予了該7000余名學生學士學位。
同時,該校將包括楊某在內的57名本科畢業生受紀律處分的情況向學位評定委員會匯報,并將他們列入了省城某大學2010屆本科畢業生因違紀、作弊處分不授予學士學位名單,沒有授予學士學位。
對于學校的這一做法,楊某不服,提起了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學校程序違法
經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楊某的本科階段全部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成績均合格。法院認為,該校沒有審查楊某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是否符合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而是不加甄別地以楊某曾受到過行政處分為由,直接將他列入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名單中,剝奪了其申請學位的權利,影響了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定,違反了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相關程序性規定,屬于程序違法。
法院認為,楊某所受的處分是因為參與打架,屬于因為學術水平問題及相關思想品德之外的其他不當行為而受到的處分。學校不加甄別地認定其相關品德教育方面的課程成績不夠優良,不符合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主要證據不足。
校方沒有依據學位條例和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對楊某是否具備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予以審查,僅以“不符合學校相關規定”為由,不予授予學士學位,沒有法律依據。而且在訴訟中,校方沒有提交證明楊某的學業成績和學術水平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證據,所以應該認定楊某符合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法院作出判決,責令該高校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履行向楊某頒發學士學位的法定職責。
鏈接
案例一
因在一次學科考試中作弊,山西某大學的碩士研究生張某被學校取消了學位資格。隨后,張某將學校告上法庭,索要學位證。2010年1月,太原市迎澤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學校應對張某的學位資格進行審核和授予。
案例二
西北民族大學學生吳夢(化名)因為一次打架而“丟”了碩士學位。2007年4月,她第二次和母校對簿公堂后贏了官司,法院認定學校所作的學位評審結論不具有合法性。吳夢在讀研期間和宿舍一同學發生口角打傷對方,2006年6月,她被學校告知因為在校期間打架而被記過一次,沒有獲頒碩士學位證書。
【分析】
學籍管理區別于學位管理
濟南市中院行政庭副庭長于文誠表示,從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起,學生對學校不頒發高等學校畢業證書、不授予學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已經被明確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這類案件在全國各地法院頻頻出現。
“在這些案件中,學校敗訴的比例并不高。”于文誠說。在一些學校敗訴的案例中,多以高等學校程序違法為由,判令學校重新作出處理,很少從學校在實施管理行為中與學生之間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層面對學校負有的法定職責及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予以分析。
于文誠分析,高等學校依法對學生實施的學籍管理和學位管理,是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形成的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但在現實中,為了強化管理,高校的普遍做法是將違反學籍管理和學位管理混淆在一起。
“具體到本案中,高等學校不能籠統地把開除學籍的條件等同于不授予學位的條件。”于文誠說,應該理清兩種法律關系。高等學校未經甄別、評鑒程序,就以學生曾因學術及相關思想品德問題之外的原因為由,直接剝奪學生申請學位的權利,或者直接影響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報記者 馬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