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童在校摔傷 法院判學校擔責八成
商報濟南消息(記者王茜 通訊員丁哲 李子萍)八歲的孩子在學校摔傷,造成右股骨干骨折,孩子家長認為學校沒盡到保護孩子人身安全的義務,向學校索要賠償。近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并做出了一審判決,判決學校承擔80%的賠償責任。
2011年10月27日下午,某小學學生李強(化名)上完衛生間后,看到回來的路上有1個水洼,李強沒有選擇繞行,而是選擇“挑戰”跨過水洼,結果,沒能跨過去,李強一下子蹲在水洼里,導致右股骨干骨折。
事發后,學校通知李強家長,因傷勢嚴重,家長帶李強到濟南市兒童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8天,支付醫療費14765.98元,由該小學墊付部分醫療費。經過傷殘鑒定,李強構成九級傷殘。由于家長與學校雙方協商未成,李強及其法定監護人訴至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要求某小學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合計14萬余元。而某小學辯稱,李強看見水洼完全可以繞行過去,卻選擇從水洼上跨過去,其受傷是個人原因所致,學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過審理,槐蔭法院最后認定李強承擔20%的責任,某小學承擔80%的責任。判決某小學賠償李強人身損害賠償費合計99518.74元。某小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經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調解,某小學一次性支付李強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二次手術費、鑒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費用合計91518.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