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某高校學生小鄭擔心計算機補考通不過,造成掛科無法畢業,于是他央求同學小宋替他補考。礙于同學情面,小宋替小鄭參加了全省計算機文化基礎考試補考。考試過程中,小宋的替考行為被監考人員發現。此后,校方對小鄭、小宋兩人做出開除學籍處分。為爭取繼續受教育的權利,小宋在向學校申訴未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判決學校撤銷小宋的處分決定,恢復小宋學籍。
目前,小宋的學校已提起上訴,該案件正在二審過程中。
擔心計算機補考通不過,同學請他替考
2013年6月30日,濟寧某高校舉行全省計算機文化基礎考試補考。因擔心補考掛科無法畢業,小鄭請求同學小宋替他考試。礙于情面,小宋便替小鄭參加了考試。考試過程中,巡考人員發現了小宋替考的行為。
當日,兩名同學趕緊向老師遞交書面檢討。
聽完小宋的申辯后,學校教務處先是對其作出擬開除學籍的處理意見,隨后校方召開院長辦公會,決定給予小宋開除學籍的處分。小宋考慮到自己在校期間一貫表現良好,從未有任何違紀行為,雖有替考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后果,認為校方做出的開除學籍處分明顯過重,便向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2014年1月6日,校方申訴委員會做出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決定。小宋隨向濟寧高新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審理期間,考慮到學生受教育權被剝奪后的不可逆性,承辦法官多次與被告高校進行溝通,建議被告暫停對原告處理決定的執行,以免對學生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經過法官的努力和學校配合,原告小宋在訴訟期間一直在原班級就讀。
學校處分從嚴從重,法院判決撤銷處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高校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相應的、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的校內規范性文件,但校內規范性文件的相應規定必須與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相一致,而不能抵觸。
本案中,學校依據《學生管理規定》開除學生學籍。法院認為,學校規定明顯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的相關內容從嚴從重,未區分學生是否系初犯、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過錯的嚴重程度和平時在校表現等其他情況,有悖于《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可以開除學籍規定的精神,不符合上位行政規章的規定,不能作為對原告進行處分的法律依據。
此外《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還規定,學校對學生的處分,要定性準確、處分恰當。本案中,原告小宋平時學習認真、要求進步,本次作弊屬初犯,且事后對作弊行為表達了深刻的認識和懺悔。因此,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被告對違紀學生處分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并責令限期恢復原告學籍。
目前,該高校已提起上訴,案件正在二審過程中。
法官解讀
并非縱容學生作弊,而是堅持育人為本
“對于開除學生學籍的處分決定,一定要慎重對待,從嚴掌握。法院判決校方撤銷對原告開除學籍的處分,是基于校方作出的處分決定適用法律不當,也是為了保護原告受教育權,不至于因此而斷送了大好前程。”高新區法院行政庭庭長房崇炬介紹,校方制定的《學生管理規定》對于作弊行為的處罰明顯重于國家規定,有悖于上位行政規章,不能作為校方對學生小宋處分的法律依據。
合議庭認定了小宋替考的事實,但考慮到學生小宋在校期間的綜合表現,又系初犯,且事后的檢討、申辯、申訴,都對本次作弊行為表達了深刻的認識和悔改。但該審判結果并非縱容學生作弊,而是貫徹處分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育人為本,罰當其責,對違紀學生也要公平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