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7月28日訊(記者劉巖)日前,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發布《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低保應隨物價變動調整成年未婚重度殘疾者可單獨申請
齊魯網記者了解到,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省民政廳圍繞最低生活保障等幾個方面,起草了省內社會救助辦法。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辦法》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了具體要求,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當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應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同時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由省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辦法》提出應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提交戶口簿、身份證、收入證明等材料,并請求、委托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核查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等。對于無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依靠近親屬生活,并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的成年未婚重度殘疾人,可以以個人名義單獨提出申請。
城市低保門檻“大開口” 低保金或實現上門發放
《辦法》中提到,對于取消非農業和農業戶口劃分的地區的家庭,并且戶籍所在地為城鎮且實際居住滿三年、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可以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于非農業和農業戶口混合的家庭,只要滿足在城鎮居住的條件,就可以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據記者了解,按照《辦法》要求,如果您目前處于取消非農業和農業戶口劃分的地區,并且您屬于戶籍所在地為城鎮且實際居住滿三年、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家庭,那么您就可以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針對外來轉移人口,《辦法》中提到,只要滿足在居住地穩定就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員均在居住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三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據記者了解,《辦法》中指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實行縣(市、區)統籌、按月發放,通過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戶。對行動不便或者無行為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幫助其采取協議委托、上門服務等方式發放。
目前,《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征求意見稿)》正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如果您有什么好的建議與意見,您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反饋您的意見:1、電子郵件至sdwl1986@163.com;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地址:濟南市歷下區省府前街1號,郵編:250011,并請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征求意見”字樣。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7月30日。
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保障經濟困難家庭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以及社會力量參與的其他救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社會救助制度遵循保民生、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方針,堅持社會救助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救助與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等制度相銜接,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價格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五條社會救助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救助工作負總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構建綜合性社會救助平臺,整合優化社會救助資源。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及時足額撥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各項社會救助制度和各類社會救助對象之間的統籌銜接,合理確定社會救助標準,促進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家庭等經濟困難家庭公平享受社會救助資源。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部門之間社會救助信息資源共享。
第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統一受理、協同辦理的社會救助申請窗口,暢通申請和受理社會救助渠道,健全經濟困難家庭求助有門、受助及時的安全網。
第十條經濟困難家庭申請社會救助時,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求助。接到求助的社會救助經辦人員應當及時登記、受理,需要轉交、轉介其他部門和單位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接辦。
縣(市、區)人民政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和上下聯動,明確部門職責和辦理流程、時限等。
第十一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社會救助能力建設,明確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根據社會救助對象數量、開展調查復核需要和服務半徑等因素,配備工作人員,為社會救助制度有效實施提供組織保障。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網格化管理制度,定期巡查并掌握轄區內居民生活情況,主動發現并幫助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提出救助申請。對按照規定給予各項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難的特殊家庭,應當采取多樣化的救助措施。
第十三條申請社會救助,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調查核實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提出審核意見,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核準并公示。有特殊規定程序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社會救助應當逐步實行屬地化管理,允許符合條件的外來常住人口在居住地申請社會救助。
嚴禁不經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將任何群體、家庭和個人直接認定為社會救助對象。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救助綜合考核機制,科學評價社會救助工作績效,促進社會救助制度健康發展。
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六條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縮小城鄉和區域之間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差距;有條件的設區的市,應當統一城鄉和區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十七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提出,提交戶口簿、身份證、收入證明等材料,書面聲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以及所提供信息資料的真實、完整、有效,請求、委托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核查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