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涉及現行土地補償制度的第47條作出重大修改,是土地管理法修改中的一大亮點。
征地明確 公平補償原則
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表示,這些規定逐漸暴露出一些不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問題。從補償原則看,在原用途基礎上按照年產值倍數補償,沒有綜合考慮土地年產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區位、供求關系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功能等。從補償標準看,30倍的上限規定過死。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所研究員黨國英認為,如果被征收土地原用途是農地或畜牧用地,按照原有用途補償的話標準就會過低。補償標準取消30倍的上限,體現了對土地征收過程中農民合法利益的保護。
增加社保補貼 用于失地農民養老
草案在現行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獨列出,并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認為,目前一些地方在土地財政的影響下,把集體土地征收變為建設用地,獲得巨大的土地階差收益,但對于農民失地之后的保障,并沒有具體措施。這次草案增加社會保障補償內容,就是著力解決土地城市化和農民城市化不匹配的問題。
宋大涵介紹,初步考慮在住房保障方面,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有產權房屋,無法提供的按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在社會保障方面,給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享受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在就業指導、技能培訓和就業介紹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在補償資金中增加社保補貼資金,記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補償金不到位 不得實施征地
草案明確規定,征地必須按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
王錫鋅認為,當前一些地區征地補償出現的一大問題是在保障費用不足額、不到位的情況下就已經開始征地,使得被征地農民的利益無保障,生活受影響,引發一系列社會矛盾甚至是群體性事件。
宋大涵表示,初步考慮按照修正案規定的原則和制度,細化并嚴格征地程序,加強對政府征地行為的約束,保證被征地農民在征地批準前和實施過程中的參與權、話語權,堅持“先補償安置,后實施征地”;明確被征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建立對市縣級政府違法違規征地行政問責制度。
據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