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拖欠了百萬元的房租遲遲不交,“房東”要求騰出房子卻置之不理……日前,位于省城山大路的微山湖魚館被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至此,山東成大集團與山東微山湖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以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畫上句號。
從珠聯璧合 到對簿公堂該案主審法官趙海勇告訴記者,2004年3月17日,山東成大集團公司與山東微山湖魚館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成大集團將自己所有的位于濟南市山大路上的一處院落出租給該公司使用。租賃期限自200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前4年租金每年220萬元,從第5年起每三年遞增5%。以此類推。
誰料好景不長,2009年底,因遲遲拿不到被拖欠的近百萬元租金,原告成大集團一紙訴狀將山東微山湖魚館有限公司告上歷城區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97.75萬元及違約金。
山東微山湖魚館有限公司則辯解稱,之所以沒有完全支付租賃費,因為原告有斷電等違約行為。斷電等行為,造成了酒店經營的經濟損失。同時,還覺得如果出現租賃費事宜應該雙方協調,而成大集團卻直接向法院起訴,這種方式不符合合同法的規定。
2010年2月23日,歷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解除原告山東成大集團公司與被告山東微山湖魚館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被告現山東微山湖魚館公司向原告山東成大 集 團 公 司 支 付 租 金805442.5元及逾期付款損失。
“微山湖上”一波三折宣判后,被告山東微山湖魚館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辯解“本微山湖非彼微山湖”。原來,原告山東成大集團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山東微山湖魚館公司,于2005年1月13日變更為山東微山湖集團有限公司。而到本案應訴的,是2006年8月23日由山東云梯山水寨度假有限公司變更為山東微山湖魚館有限公司的。但是,細心的法官發現,盡管以上公司相繼變更名稱,但是其法定代表人均是成小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將本案發回歷城法院重審。
期間,原告曾要求對方交清房租,拆除租賃院內的違章建筑,將擅自拆建的門窗及墻體恢復原狀,并將自行處理擅自轉租的房屋并騰空所承租的全部房屋并保證完好無損的交與原告。但是被告“微山湖”置之不理。
2011年底,歷城法院判決雙方房屋租賃合同解除。被告騰空返還給原告并支付租金和相關費用。被告不服并提出上訴,被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查封“微山湖”
法院判決于2012年12月3日發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在判決期限內未自覺履行,山東成大集團于2012年12月24日向歷城法院申請執行。此時,被告欠款已達800余萬元。
歷城區法院執行局局長劉克成告訴記者,法院執行局在執行立案后,依法及時向被執行人山東微山湖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等送達執行通知書,并于2013年1月28日,依法張貼公告,限期2013年2月8日前騰空相關院落。同時,法院執行干警對酒店實際經營人進行了數次約談,令其履行法院判決。但其不為所動。
3月16日,歷城法院決定強制執行。早上8:30,歷城執行局干警、法警大隊法警、攝錄像執法取證干警等50人,到達山大路微山湖魚館。為保證市民的正常通行秩序,法警手持警棍和防暴盾牌,佩戴防暴頭盔、防刺背心,在微山湖魚館院落外圍迅速拉起警戒線。執行法官立即在酒店大門上鎖并貼上封條,責令酒店停止營業,讓房客走側門有序離開酒店。隨后采取了斷水斷電措施。為保證執法活動公正公開,法院還邀請檢察院、山大路街道派員參加執法活動。歷時3個小時的強制執行,案件終于執結。
(文中涉案當事人為化名)
文/通訊員謝書波 記者李世武 圖/通訊員謝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