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濟南5月18日電(記者 胡洪林) 《山東省水利工程項目法人管理辦法》日前出臺,該辦法旨在加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管理力度,進一步規范項目法人建設管理行為,充分發揮項目法人在工程建設中的核心作用,強化項目法人在項目管理中的職責,確保建設項目“質量、安全、進度、投資、效益”控制目標的實現。
據山東省水利廳方面介紹,該《辦法》共分七章二十八條,從項目法人組建及資格條件、項目法人職責、項目法人管理責任、監督管理、考核與獎懲等5個方面對項目法人的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明確,在山東省境內從事大中型及重點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自項目法人組建到工程竣工驗收階段的各項建設管理活動應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其他小型水利建設項目法人可參照執行。項目法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依法依規組織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責,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程進度和資金管理負總責。
《辦法》規定,在加強監督管理的基礎上,強化對項目法人的考核獎懲。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年度對項目法人進行考核,對考核優秀的進行通報表彰,對考核不合格的進行通報批評,并建議取消其法人代表資格,對管理混亂發生質量與安全事故的,三年內不得再擔任項目法人代表。
強化項目法人管理,是提升建設管理及質量管理水平的關鍵環節和重要抓手。辦法的出臺標志著山東省項目法人管理工作進入了標準化、程序化、規范化的軌道,將為建立項目建設質量管理長效機制,全面提升全省水利建設管理水平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