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李某倆是好朋友,晚上燒烤后,分別駕駛無號牌摩托車一前一后高速兜風,結果發生了交通事故,丁某當場死亡,但最終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經過分析此事故存在著多種違法行為。

  事情發生在2017年5月13日晚上11點,20歲的受害人丁某騎二輪摩托車沿沿海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日鋼東三門南側路段時,與同向行駛的李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丁某摔倒后其高速慣性的摩托車又與前方順行的項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相撞,丁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項某棄車逃逸、李某駕車逃逸。隨后,嵐山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項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某、丁某共同承擔事故同等責任。項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屬丁某公司所有,并出租給了承租人汪某,車輛是由汪某送至項某修理廠修理的,修理期間,項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受害人丁某的父母將摩托車駕駛員李某、重型貨車駕駛員項某、車輛所有人某公司、車輛承租人汪某、某保險公司一起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共計60余萬元。  嵐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該車雖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事故也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但該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某公司出具的保險單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約定了:“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并且該保險公司對相關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項某持有機動車駕駛證C1證,但未按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車輛發生事故,已經構成了保險人的免責事由。嵐山區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判決保險公司對商業險部分免于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摩托車駕駛員李某承擔25%的賠償責任15萬余元,重型貨車駕駛員項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25萬余元,項某、車輛所有人某公司、車輛承租人汪某在相當于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連帶賠償11萬元。  “未按照駕駛證注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輛,丁某、李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輛,公司以及汪某未對車輛購買交強險等。”嵐山區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崔常秀提醒廣大駕駛人員,一定要遵紀守法,文明出行。

  來源:直播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