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科研人員不得有這6種行為
近日,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
《關于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的通知》精神,激勵和引導全省廣大科技工作者求真務實、勇于攀登,營造誠實守信的科研生態,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科研誠信建設工作機制和責任體系
1。省科技廳、山東社科院分別負責全省自然科學領域、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科研誠信建設的統籌協調與宏觀指導,建立對社會普遍關注、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的重大科研誠信案件的聯合調查處理機制。
2。省信用建設管理部門要將科研誠信建設納入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一體推進;發揮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科研誠信信用報告作用,推進信用報告應用;提升監管信息化水平,實現誠信信息互聯互通;指導建立科研活動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的發起響應機制和信用修復機制。
3。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高校、科研院所、企業要建立健全科研誠信審核、科研倫理審查等有關機制,對違反項目申報實施、經費使用、評審評價等規定,違背科研誠信、科研倫理要求的,按程序進行核查處理并公開曝光。科技計劃管理部門要修改完善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健全信用承諾制度和信用合同管理,運用綜合信用評價,強化項目科研誠信審核。
4。省科協要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開展科學道德、作風、學風建設的宣講教育。各類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要強化自我管理,將科研誠信作為會員入會及日常教育內容,承接科研誠信建設情況動態監測和第三方評估服務,對重大科研誠信事件進行監測和分析。
二、強化科研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意識
5。科研項目承擔單位要樹立“紅線意識”,不得有以下行為:(1)騙取科技活動承擔或參與資格和財政性資金;(2)弄虛作假,偽造或提供虛假材料;(3)拒不履行合同(任務書、協議書等)約定,將科研任務轉包、分包他人,隨意降低目標任務和約定要求;(4)截留、擠占、挪用、轉移科研經費;(5)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規定,泄露與研究內容相關的技術、商業秘密,違反科研倫理規范;(6)隱瞞、遷就、包庇、縱容科研違規行為;(7)其他違規失信行為。
6。科研人員要堅守誠信底線,恪守科學研究行為準則和規范,不得有以下行為:(1)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2)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圖表、結論,購買、代寫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3)以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技計劃項目、科研經費、獎勵、職務職稱等;(4)違反人類生命健康、實驗動物保護等科研倫理規范;(5)違反研究成果署名、論文發表等規范要求;(6)其他違規失信行為。
7。評審專家、咨詢專家、評估人員、經費審計人員等要獨立、客觀、公正開展評審評估工作,不得有以下行為:(1)與相關單位或人員惡意串通;(2)擅自泄露或使用評估評審對象的技術秘密、評審資料;(3)泄露評估評審結果、專家意見和相關的保密信息;(4)利用評審專家身份為單位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5)其他違規失信行為。
三、構建科研違規和失信行為調查處理機制
8。對違反科研誠信的行為可向被舉報人所在單位,被舉報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科研項目、科技獎勵、科技人才計劃等的管理部門或機構進行舉報。舉報應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和違規事實,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查證線索。
9。調查處理責任單位依法對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被調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舉報時的工作單位負責受理;被調查人擔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被舉報對象是單位的,由該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受理。財政資金資助的科研項目或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申報中的科研失信行為,由其管理部門或機構按照“誰主管、誰調查,誰委托、誰調查”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已發表論文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由其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單位負責牽頭調查處理。
10。調查處理責任單位對案件調查采取誠信調查和學術評議相結合的方法。誠信調查由調查責任單位的專門機構負責,對案件涉及的事實情況進行調查;學術評議由調查責任單位委托本單位學術委員會或根據需要成立專家組,對案件的學術問題進行審查評議,專家組應當不少于5人,由相關領域的科技專家、管理專家、科研道德倫理專家等組成。調查中需要與被調查人、證人等談話的,參與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談話內容應當書面記錄,并經談話人和談話對象簽字確認。
11。調查處理責任單位完成調查后,要形成調查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舉報內容說明、調查過程、查實的基本情況、違規事實認定與依據、調查結論、有關人員的責任、被調查人的確認情況以及處理意見或建議等。
調查報告經調查處理責任單位審議通過后,形成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書應包括責任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件號碼、社會信用代碼等)、違規事實情況、處理決定和依據、救濟途徑和期限以及其他應當載明的內容。
處理決定書要書面送達被調查人,告知實名舉報人,報送相關管理部門。對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科研誠信案件,要及時向社會發布調查處理結果。
12。調查處理責任單位要根據調查具體情況及情節輕重,提出以下處理意見:科研誠信誡勉談話;取消項目立項資格,撤銷已獲資助項目或終止項目合同,追回科研項目經費;撤銷獲得的獎勵、榮譽稱號,追回獎金;依法開除學籍,撤銷學位、教師資格,收回醫師執業證書等;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取消晉升職務職稱、申報財政科研項目、擔任評審評估咨詢專家、被提名為院士候選人等資格;依法依規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終身禁止在政府舉辦的學校、醫院、科研機構等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等處罰,并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或列入觀察名單。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責任人屬于公職人員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屬于黨員的,依紀依規給予處分。涉嫌詐騙、貪污科研經費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移交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對包庇、縱容甚至騙取各類財政資助項目或獎勵的單位,視情節輕重,采取責令限期整改、警告、通報批評、約談或懲戒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暫停或終止相關科技活動和財政性資金撥款、追回已撥付財政性資金、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等處理措施。
13。相關部門對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41部委《關于對科研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有關規定,依規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四、完善科研誠信建設激勵和保障措施
14。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強化組織領導,把加強科研誠信和作風學風建設擺上重要日程,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總體部署,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各相關部門應當開展科研守信聯合激勵,將科研誠信狀況作為行政許可、公共采購、評先創優等工作重要參考。對誠信典型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在計劃申報、項目和人才推薦、專家遴選、承擔政府購買服務等科技活動中,給予優先選擇或支持。
15。省科技廳、山東社科院要聯合建立科研誠信數據庫,建立科研誠信信息采集、記錄、評價、應用等管理制度;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對科研管理進行全流程監測,實現信用數據可比對、過程可追溯、問題可監測。建立科研誠信建設情況督查和通報制度,對責任部門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調度、通報、表揚。
16。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科學家精神,大力宣傳科研誠信典范榜樣,建立宣傳報道科研進展和科技成就制度。充分發揮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科研誠信建設的監督作用。
(山東省科技廳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