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楓逸
23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的旅游法草案將焦點對準景區門票,強調景區門票價格不能說漲就漲,應嚴格規范程序。(4月24日《新京報》)
規范景區漲價程序并不陌生。2007年發改委曾出臺規定,要求景區調價頻次不得少于三年。但現實中,“三年不漲”卻異化為“三年必漲”。
此次審議的旅游法草案提出,“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門票漲價要舉行聽證”,這樣的規定看似嚴謹,能否遏制景區漲價卻不容樂觀。其一,“提前半年公布”對景區而言只是多了道程序,并不能遏制其逐利沖動。其二,在聽證會普遍淪為“聽漲會”的大背景下,景區漲價聽證極有可能成為過場。
遏制景區漲價不能只靠程序“補丁”,而必須從根本上明確景區定位。有專家提出,應將景區分為公益型、市場型、混合型三種類型。“公益型由國家全額或差額補貼,實行免票或者低門票價格;市場型,門票進行市場化定價;借助公共資源開發但屬于地方集體所有的混合型景區,則由政府實行市場指導價或最高限價管理。”當下,有必要將景區分類管理寫入旅游法,建立相應的管理、經營、監督機制,讓旅游產業發展和國民休閑訴求并行不悖,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