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濟南6月28日訊(記者 宋立山)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了棗礦集團原總經理王明南犯貪污罪、受賄罪的復核刑事裁定書,核準了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1月作出的判決。此前,泰安市中院依法判決,王明南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30萬元。法院審理查明,王明南利用股權收購,貪污3000萬元;利用幫助他人晉升等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索取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88 . 9098萬元,涉及十大項受賄事實。

王明南(資料片)王明南(資料片)

  瘋狂撈錢抬收購價格,拿3000萬“好處費”

  內蒙古金正泰煤炭公司原董事長高某甲說,2008年6月4日,他與王某甲、劉某甲到棗礦集團商談股份轉讓事項,要價為6 . 5億元,當時感覺棗礦集團有意拖延,其與王某甲、劉某甲商量再做出讓步,三人商定將總價定為6億元,高某甲出面與王明南聯系溝通,讓他幫忙。當天晚上,王明南到了高某甲所在棗礦集團接待中心的房間,問其底價是多少,高某甲說只要拿到6億就行,多出的錢是你的,王明南聽后當時沒有說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