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是從沒有上過學的阿某,一個是只有小學文化的基某,法律意識淡漠而且深陷毒品的他們,已經喪失了親情,并和沙某一拍即合,同時希望沙某能夠聯系賣主。

  沙某在當地認識人較多,并告訴臨沂的唐某,希望能打聽到有要孩子的人。買家聯系好了后,阿某決定將當時還不到一歲的小女兒賣掉。2014年2月份,由老鄉謝某租了一輛出租車,阿某抱著小女兒和沙某、謝某等人一起來到臨沂,以52000元將小女兒賣給張某夫婦收養。其中,阿某夫婦拿到35000元,介紹人唐某非法獲利10000元,沙某非法獲利3000元,謝某非法獲利3000元,剩余1000元支付出租車費。

  賣掉小女兒后,阿某夫婦所得的錢很快被他們吸毒花光了,已經無法回頭的他們,又打算將大女兒賣掉。這次沙某通過王某夫婦介紹,將孩子賣給了家住高密的戴某夫婦收養,當時他們的大女兒只有三歲多。期間,為打消收買人的顧慮,被告人沙某以中介人身份寫下保證書。孩子賣掉后,阿某非法獲利10000元,沙某非法獲利6000元。案發后,兩名被拐賣兒童均被公安機關解救,并且涉案的11人全部被抓獲。

  案件宣判

  涉案十一人全部被判刑

  據了解,沙某因為吸毒,打工掙的錢無法滿足開支,于是他就開始販毒,來達到以販養吸的目的。沙某租住在村莊里,起初只是租住,開始販毒后,就專門騰出一間房子,為吸毒人員提供場所。在沙某住處,有的人購買到毒品是吸食,而有的人是注射。沙某販賣的毒品基本都是海洛因,一般沙某會把購買的毒品進行分量,并用小包裝好。

  經法院審理,被告人沙某、阿某、基某、謝某、唐某、王某夫婦非法拐賣兒童,侵犯了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被告人張某夫婦、戴某夫婦明知是被拐賣的兒童而予以收買,侵犯了被收買兒童的人身權利,均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被告人沙某、謝某違反毒品管理法規,非法販賣毒品海洛因,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綜合查明,被告人沙某拐賣兒童作案二次二人,販賣毒品27.14克;被告人謝某拐賣兒童作案一次一人,販賣毒品0.02克;被告人阿某、基某拐賣兒童作案二次二人;被告人唐某、王某夫婦拐賣兒童作案一次一人;被告人張某夫婦、戴某夫婦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作案一次一人。

  7月20日,記者從高密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獲悉,現已對涉案的11名被告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沙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二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阿某、基某夫婦犯拐賣兒童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謝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被告人唐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其他7名被告人也都被判刑。宣判以后,被告人謝某提出上訴,案件還在二審當中。(原文來源:濰坊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