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結婚證本是件簡單的事,但對張女士來說卻并不容易。因她以前與人同居且育有兩個孩子,盡管兩人已分手多年,她想和現任男友結婚登記時,卻被要求必須證明她確實已解除跟前任的同居關系才可登記。

  當事人

  想結婚被證明難住 須解除與前任同居關系

  張女士生于1981年,從小被人抱養,養父母是西安城南一所高校的老師。后來,養父母離婚,她七八歲時被送給保姆家的甘肅親戚。18歲時,她從甘肅回到西安,在火車站擺攤賣涼皮謀生,后與山陽男子曹某同居,生育一兒一女。期間把戶口遷到山陽,雖然兩人并未結婚登記,但戶口簿上標注為“夫妻”,婚姻狀態為“已婚”。后來因性格不合,兩人2006年分手。

  張女士說,2007年她認識現任男友——山東新泰市男子王某。兩人一起生活至今,又生育了兩個孩子,但一直未登記。“我們一起到山東新泰市民政局,負責婚姻登記的工作人員說,我必須拿出法院的證明,證明我和前任同居關系已解除,并更改戶口簿上的‘已婚’及夫妻關系的信息才可以?!?/p>

  張女士說,她2009年曾將前男友曹某起訴至山陽縣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系,判令女孩歸她撫養。法院認為,“原被告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該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根據原被告各自的實際狀況,判決女孩跟隨張女士生活”。

  2016年1月18日,張女士再次到山東新泰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依然被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