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明明已經還錢,卻堅稱沒收到。25日,濟南市歷城法院審判庭上,作為原告的當事人卻被罰了3萬元,原因就是他在法庭上說了假話。

  日前,徐某與艾某因為一起民間借貸糾紛鬧上了法庭。在庭審過程中,艾某聲稱,在2014年1月7日,已經向徐某愛人的賬戶前后轉了共計500萬元,并且出具了銀行轉賬流水記錄。

  然而,對于這一憑證,徐某當庭否認,在法官向他說明虛假陳述需承擔不利后果的情況下,徐某仍堅決否認,并向法庭遞交了去銀行取證的申請。庭后,歷城法院對此進行調查核對。經調查,收款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賬號都與徐某愛人的一致。

  “在民訴法里面有規定,當事人陳述是法定證據也是證據的一種,原告在庭審過程中構成虛假陳述,妨礙法院審理,造成案件審理周期過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徐某處以3萬元罰款。”歷城法院民三庭副庭長曹亞萍表示,決定書下發當日,徐某就交納了罰款。

  據曹亞萍介紹,在以往的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做假證,會被追究偽證罪的刑事責任,民事訴訟中,由于原有法律對虛假訴訟界定模糊,缺少法律規定,法院對虛假陳述,一般是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要求,當事人做假證的成本和代價低。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是較以往民訴法新增的內容,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別是在民間借貸案件當中,很多當事人做虛假陳述,新的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中規定,當事人應當如實陳述,人民法院如果覺得有必要,可以要求當事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詢問之前可以要求當事人簽訂保證書,保證據實陳述有關事實,如果再做虛假陳述,就要對其予以處罰。”曹亞萍介紹說。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崔巖 馬云云 通訊員 蔡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