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受要挾”給情人轉70余萬 妻子起訴追回40多萬
喬女士發現丈夫瞞著自己,兩年時間,先后給宋女士轉了70.8萬元。喬女士認為,丈夫自行處分夫妻共有財產應屬無效,于是她將宋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返還這些錢。近日,法院判決宋女士返還43.8萬元及利息。
丈夫給其他女子轉錢 妻子起訴要求返還
1968年出生的葛先生是哈爾濱一家公司的銷售經理,一個偶然的機會,他認識了大連的宋女士。葛先生的妻子喬女士稱,宋女士曾騷擾她,稱其與葛先生有不正當男女關系。
隨后,喬女士通過調查,發現葛先生在2016年、2017年,用自己的銀行賬戶和其母親的銀行賬戶多次給宋女士匯款,一共匯了70.8萬元,葛先生稱“受到要挾才匯款”。
喬女士認為,丈夫給付宋女士款項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己對夫妻共有財產的所有權,葛先生自行處分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無效。同時宋女士明知葛先生有配偶,還向葛先生索要夫妻共有財產,有悖公序良俗,應予返還。
喬女士將宋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宋女士返還70.8萬元及占用資金期間的利息。
除備注“還款”的27萬 一審判決返還43.8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就喬女士所主張的從丈夫葛先生的銀行卡轉至宋女士賬戶中的財產,不論其性質為贈與或借貸,均系喬女士與丈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應屬該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葛先生多次通過自己銀行賬戶給宋女士轉賬,合計52.3萬元,其中除一筆27萬元附言備注“還款”外,其余轉賬都沒有說明用途,雖然宋女士辯稱這些轉賬都是葛先生歸還其欠款,但并無相應證據加以證明,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法院認定除附言備注“還款”的27萬元,其余25.3萬元的性質屬于贈與。
葛先生擅自處分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宋女士的行為,未獲得妻子的同意或追認,且宋女士接受葛先生的無償贈與,并非善意取得,應屬無效,宋女士對25.3萬元的款項負有返還義務。關于葛先生辯稱,附言備注“還款”的27萬元系宋女士脅迫其填上的,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辯稱,法院不予采信。另外,葛先生通過其母親的銀行賬戶多次轉給宋女士合計18.5萬元,宋女士亦應償還。
金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宋女士返還給喬女士43.8萬元及利息損失;駁回喬女士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喬女士不服提起上訴。喬女士認為,丈夫未經她允許擅自贈予與之具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宋女士70.8萬元,一審法院僅僅依據銀行對賬單上還款字樣就認定丈夫與宋女士之間具有27萬元的借貸關系,從而判令宋女士返還43.8萬元錯誤,二審法院應該依法改判宋女士返還70.8萬元。丈夫已經明確表明與宋女士之間不具有借貸關系,當時是受宋女士脅迫寫的還款二字,另外宋女士沒有正經工作,沒有經濟來源,不具備出借能力。
法院審理認為,葛先生在轉款憑證上備注是“還款”,表明其與宋女士存在借貸關系,現葛先生否認其與宋女士存在借貸關系,主張該款系宋女士對其威脅索要的款項,但其未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明。
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半島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