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15時,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情況,并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公布了范光非法經營案——非法銷售“瘦肉精”案件。
2009年以來,被告人范光為牟取暴利,從安徽省淮南市倪陸昀(另案處理)等人處多次購買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原粉,并在山東省梁山縣等地將“瘦肉精”原粉與一定比例的石粉混合加工成袋裝肉用動物飼料添加劑并銷售。經層層轉手,上述物品銷售給牛羊養殖戶,導致大量使用“瘦肉精”喂養的肉用牛羊流入各地市場。至2011年9月,被告人范光共購買“瘦肉精”原粉25千克勾兌后銷售,銷售金額200余萬元。
山東省利津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人范光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