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典型家事案例
男性也會遭遇家庭暴力
夏某(男)與楊某在2006年8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夏某訴稱,近幾年來,楊某迫使他結扎和賣掉婚前房子不成,經常打罵他,還多次揚言要殺死自己及全家,經常拿菜刀、水果刀、剪刀威脅他。夏某被迫離家在外租房住。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再繼續維持婚姻對雙方不利,對夏某要求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這起案件是男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不僅僅限于女性與未成年人,男性在家庭中也會遭遇家庭暴力。去年以來,我市法院已經受理了4起男性遭家暴案件。
家庭暴力對子女傷害大
田某與潘某(女)在1987年登記結婚,1988年生育一女。田某起訴要求離婚,潘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主張因田某長期實施家庭暴力,女兒患上了強迫癥、抑郁癥、恐懼癥,頻繁自殺,一見到田某就渾身發抖,現在只想和女兒安靜地生活,請求法院對女兒提供人身安全保護,向法院申請家庭暴力人身保護令。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潘某提交的報警證明、報案記錄、田某書寫的保證書等證據,可以證明田某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實,發放人身保護令,并判決田某與潘某離婚。
離婚時應妥善安置子女
王某與孫某(女)在1978年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般,1979年生育一子,已成年并患有精神疾病,生活無保障,監護人是孫某。王某、孫某均曾起訴離婚,后調解和好。2012年王某再次起訴離婚。孫某稱,王某自2004年開始不盡撫養義務,對兒子治病等不聞不問。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但雙方對患病子女問題沒有達成一致,不宜判決離婚。
遺囑與遺贈協議不一致
王某蘭與王某誠在2000年再婚,婚后無子女。王某誠曾在2003年立書面遺囑,將婚后居住的個人房屋留給王某蘭。2012年,王某誠私自與侄子簽訂遺贈協議,侄子負責養老送終,房屋等財產留給侄子。2013年,王某誠死亡。王某蘭起訴要求繼承遺產。法院審理認為,遺贈協議未考慮王某蘭80歲高齡無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且與王某誠結婚生活10多年的實際情況,未保留必要份額,判決涉案房屋的十分之三份額歸王某蘭所有。(來源:青島早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