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菏澤市高新區的劉某某駕駛脫審,未投保、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未取得校車標牌的“黑校車”在送兒童回家途中被東明交警查處。

  當日16時50分,劉某某駕駛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東明縣陸圈鎮陳樓鄉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陳樓村附近處,被正在此值勤的東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四中隊民警查獲。

  經民警檢查:該車涉嫌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車輛為高新區馬嶺崗鎮一家幼兒園學生提供校車服務,該車逾期未審驗,未投保第三責任強制險,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與登記參數不符。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校車駕駛人應有準駕車型3年以資格,校車內應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而“黑校車”易發生交通事故,乘車人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一旦發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的重大事故。

  東明交警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登記規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給予劉某共計罰款12000余元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