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24小時濟南8月5日訊今天上午,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劉某妨害公務一案,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015年9月9日,濟南環境執法人員在對濟南市市中區陡溝街道辦事處大廟屯附近一渣土場進行揚塵污染防治巡查取證執法時,遭到被告人劉某威脅阻攔。劉某通過對講機、手機叫來王某、劉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對執法人員進行毆打,并打砸執法車輛,致人員受傷、車輛受損。
打人者質疑執法未亮證被視頻“打臉”積極賠償求緩刑被否
今年2月,濟南市市中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在庭審現場,控辯雙方圍繞酒后行兇是否屬“激情犯罪”、沖突前是否出示執法證件、“尋釁滋事”還是“妨害公務”等三個焦點問題展開了辯論。被告人劉某稱環境執法人員未出示執法證件,但隨后就被視頻證據“打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妨害公務罪成立。劉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罪行,系初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親屬在案發后能夠代其積極賠償被害單位及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被害單位及被害人亦自愿接受賠償,并表示諒解,可對劉某從輕處罰。但劉某糾集多人毆打執法人員,損毀執法車輛,致多名執法人員受傷,證實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均較大,劉某的犯罪行為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執法權威,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予以從嚴懲處。因此,其雖能主動賠償被害單位及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但不符合適用緩刑之“犯罪情節較輕”的認定標準,不應對其適用緩刑。據此,辯護人的認為劉某的行為社會危害性小,要求判處緩刑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辯論焦點一:酒后行兇是否屬“激情犯罪”
被告人劉某稱,事發當天中午“喝了一斤左右的白酒。”劉某喝完酒留在公司,后來通過對講機收到工地上的人喊他,“不清楚是誰喊的,說有人不讓走車了(渣土車),就去了大廟屯的渣土場,然后就打仗了。”
到了渣土場,劉某看見有七八個人。對于現場公訴人的提問,劉某說“當時不知道環保局是來干什么的,一開始他們沒說是環保局的,一打仗才說的。”
辯護人強調,被告人在事發當天喝了酒,其后發生的暴力行為屬于臨時起意的“激情犯罪”。對此,公訴人表示,沒有明文規定說喝酒了就可以逃脫責任。
辯論焦點二:沖突前是否出示執法證件
在庭審中,公訴人以及審判長多次詢問劉某:環境執法人員是否在雙方發生肢體沖突前就向其出示了執法證件?對此,劉某稱“沒有”。
然而,在其后公訴人出示證據當中,有一段現場記者在事發時拍攝的視頻,視頻中清楚地顯示,在劉某向環保局執法人員走過去時,環境執法人員陳偉就向其出示了執法證件。這個證據展示完畢后,審判長詢問劉某,他所說的與證據事實不符,該如何解釋?
劉某的辯護人稱,劉某在事發當天喝了酒,加上文化程度不高,劉某所說的“沒有”應該是“不清楚”的意思。對于這一解釋,審判長表示“沒有”和“不清楚”的區別還是很清楚的,一般人都能夠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