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辯護的一起家暴起訴案件中,因爭執,女方遭丈夫動手毆打,導致原告手腕、腳踝等多處受傷,最終離婚失敗。該案在第一次審判時,男方否認家暴事實,法院并沒有判決離婚。時隔半年,女方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才判決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之所以敗訴,劉湘稱,主要在于該案中女方所提供的證據不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證明只能證明兩人確實發生爭吵,但是陳某所受的傷究竟是如何造成的就不得而知了。同樣醫院的診斷證明也是如此。而對于陳某聲稱的曾多次遭受家暴更是沒有證據證明。因此法院在判決時并沒有采信。”(文中遭家暴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
傳統滲透首離不判法官多以勸和為主
“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劉湘介紹,這是中國的一貫傳統,同樣滲透在法院的離婚案件判決中。
全市142起因家暴起訴離婚的案件中,“勸和”的判決有慣用術語:“雖然雙方在生活中常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但并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雙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照顧、相互尊重,加強交流,遇事多溝通,多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問題,還是能夠繼續維持穩定和睦的家庭的。”……
“離婚類案件,基本上第一次起訴都不會判離。家庭暴力案件,也是離婚類案件大范疇內的一種。”劉湘介紹。該說法,得到了反家庭暴力法建言暨維權聯盟首倡者、山東新亮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新亮等律師的認可。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今年一判決書中聲明,本院認為,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界定是否準予離婚的法定標準。“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其中一起家暴案件中,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要率先舉證。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原告不能提供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證據,無法準予離婚。

雖然反家庭暴力越來越受到重視,但無論是法律還是案件審理,都沒有具體的細則和規定,導致法官多數情況下難斷案。《反家暴法》的處罰細則是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并沒有屬于自己的處罰辦法。
目前全市僅有兩名婦女持反家暴“護身符”——人身安全保護令。目前還沒有出臺對此類案件審理方式的相關規定,法官也是根據以往的審理經驗開庭審理。反家暴庇護所開辦半年只接收過一名遭家暴婦女。她與接收社會救助的婦女同住鐵門內,如果要出去,必須找管理員簽字。
■反家暴庇護所成立半年只庇護過一例遭家暴婦女
姜華等受家暴婦女并不知道濟南還有一個反家庭暴力庇護所。庇護所成立已半年,位于濟南市救助管理站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