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的證言,關于該事實薄谷開來有1份證言及1份親筆證詞。
主要內容:
我和薄熙來在大連的家里、沈陽的家里、商務部的家里、重慶的家里都有一個共用保險柜,我們共用的保險柜只有一個,這個共用的保險柜只有我們兩個人能打開。
當時我陪瓜瓜在英國讀書,每年都回來三次,每次走的時候都會從我和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柜里拿錢帶到英國去花。我記得我從我和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柜里一共拿過三次錢。在沈陽家里拿過5萬美元,具體時間記不太清了,但應該是2002年或2003年,因為2004年薄熙來就調到商務部工作了。
2004年下半年,從北京家里與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柜里拿過一次人民幣,有幾萬人民幣,具體金額記不清了。
在北京東城區新開路71號的家里拿過兩次,一次是幾萬元人民幣,一次是8萬美元,拿走8萬美元的時間我記得比較清楚,是在2005年下半年,我從保險柜里拿走的美元都是百元面額的。
這些錢是薄熙來放進去的,因為這是我們兩個人共用的保險柜,只有我們兩個人才能打開,別人是打不開的。我把這些美元都陸續帶到英國,用在我和瓜瓜在英國的開銷了。我拿走的人民幣也被我陸陸續續花了,用在我們的開銷上。
我們家在大連有一個保險柜放在書房內,是我和薄熙來共用的。調到沈陽工作后,一起把保險柜搬到了沈陽家中的書房內,后繼續搬到了北京家中的書房內。柜中存放過美元和人民幣。這些錢我每次出國都會帶一些。我曾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分別從中取出過5萬美元、8萬美元和幾萬人民幣。除了隨身帶去的部分,余下的存入我在中國銀行的兩張信用卡中。從保險柜內拿走的錢都在國外生活中花了。
審判長,該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我覺得谷開來的證言非常滑稽、非常可笑,因為我舉例來說,在北京,谷開來的證言并沒有說是我將5萬人民幣、8萬美元收了,放在柜子里,你來用,我并沒有跟她說,如果說從柜子里拿走這些錢,她怎么說我往里放的5萬、8萬美金?第二,共用的保險柜里面,人民幣也好美元也好,并不只5萬元美元、8萬美元,人民幣有幾十萬,她拿走的那些錢她怎么能就知道是我放進去的5萬元人民幣呢?再有,那里面也不是8萬美元,在中紀委查我的時候,她有什么證明說是我放進去的8萬美元她給拿走了,而且怎么能夠那么準確的判斷就是我放進去的8萬美元?谷開來就在我們71號房另外一個巨大的保險柜里放著很多錢,大大高于這8萬美元和大大高于這5萬元人民幣。
審判長:你首先要發表公訴人剛才的證據你有什么意見。
被告人:谷開來所具備的錢遠遠高于5萬美元、8萬美元、5萬元人民幣,她有那么低級在我們共用的保險柜里面每次花的干干凈凈?
我覺得不合常理,而且事實上她的錢遠遠超也這個數字。而且她對那么大筆錢都說不清楚,怎么能可能把5、8、5說得那么清楚。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第一我們對谷開來作證能力提出質疑,谷開來因故意殺人被判死緩,第二按照在案的證據顯示其有精神障礙,這樣一個精神狀態的人能否作證,作證時是否清醒不得而知,這些證據能否可信,都值得懷疑。谷開來的證言均不可信,理由是第一谷開來不應該這么巧就記得這三次拿錢,大致的時間也能對得上,數額大致也能對得上,如果沒有谷開來的證言,光唐肖林和薄熙來兩個人,我認為還可以再推敲,谷開來是2000年去的英國,其出國前一直作律師,其當時的人民幣至少有4000萬,就是到2002年的時候谷開來有這么多錢,有這么多錢,其單純就記得這5萬人民幣、8萬美元,這實際上是不可想象的,這不符合一般人的邏輯推理。第二點剛才被告人也講,他們共用一個保險柜,而谷開來有很多的錢,這個保險柜里只薄熙來往里放錢嗎?谷開來會不會是不是也往里放錢?怎么有判斷她拿出來錢全是薄熙來進去的?她說我帶到了境外,我們國家對境外的帶外匯是有限制的,每個人每次出國只能帶5000,大家可以設想一下,2002年的時候5萬美元要帶5年,帶到境外要帶到2007年,她怎么能夠說到那里一看有5萬美元?她講把將錢分別存在銀行卡,辦案人員到相關銀行的錢打出來了,在谷開來的相關銀行卡的當中,沒有任何一個涉案錢款相吻合的證據。谷開來其沒有作證能力,谷開來說的全部的話都是假的。
辯護人:因為杜世巖的證言可以證明,時間可以斷定一定是2008年9月中下旬以后,唐肖林送錢是在被告人住的沈陽的友誼賓館,被告告人住的沈陽的友誼賓館,被告人薄熙來在友誼賓館住的時間是2002年6月份,也就是說到了2002年9月份被告沒在友誼賓館,那么唐肖林說的這次見面是不存在的。還有,唐肖林說當時送錢的時間薄瓜瓜也在家,但現在我們的案子中沒有薄瓜瓜出入境的記錄,但是有谷開來的出入境記錄,我們對了一下,2人出入境的時間是一致的,但薄瓜瓜早于9月份就到英國上學了,所以9月份下旬薄瓜瓜不可能在家,所以說唐肖林看在薄瓜瓜在家是不正確的。還有,薄谷開來9月1日就出國了,直到11月5日才回來,不可能去拿這5萬美元,所以,關于這5萬美元的證言不可靠,唐肖林在說假話。還有,關于5萬元人民幣的事實,這個事情沒有任何謀利的事項,對于宋振軍的證言,說在香港消費的事,但該證人對到底消費在哪,是沒有證言證實。另外,對于2004年5、6月份5萬元人民幣,這個事沒有任何謀利的事項。關于8萬美元的證言不可信,因為8萬美元的證據,唐肖林幾次筆錄都說是在2005年8、9月份送的,但是在錄像中,他說的是4、5月份,但這件事情是有證人是張文勝證實的,剛才講唐肖林8萬美元,張文勝給了他1萬美元,張文勝說的很清楚,是在2005年6月份后他給唐肖林的,但唐肖林給被告人送這個錢絕對不可能早于2005年6月份,只能是在2005年6月以后,那么對于唐肖林說的這個事件是有矛盾的。
公訴人:辯護人說到證人谷開來精神上有問題,而認為她的證言是非法的,公訴人認為不成立。刑訴法明確規定了證人的相關作證條件,谷開來作證時是2013年3月作證,當時她已在服刑,根據其精神鑒定,結論是她控制能力減弱,但不能證明其的思維和證明能力減弱,且她在作證時已經消除了導致其控制能力減弱的條件,辯護人認為谷開來精神上有問題不能作證不能成立。辯護人還講谷開來證言內容不真實,谷開來的證言是很清楚的,她說到她與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柜只有這一個,且這個保險柜被告人當庭予以認可,且這個保險柜隨著薄熙來工作調動一直搬遷最終到北京,在這種兩人知情的前提下,薄谷開來從中拿這錢證實是薄熙來的錢是很正常,只有他們2人能打開的前提下,她的證言是真實的,至于辯護人說薄谷開來曾為律師,很有錢,即使是她掙錢再多,這也不能說她這3次她沒有拿錢,關于辯護人稱唐肖林證言不可信的問題,公訴人認為不能成立,對于5萬元送錢的地點問題,唐肖林多次證實是送到被告人沈陽的家,其中是有一次提到是送到被告人住在友誼賓館的住所,公訴人又為此再次和唐肖林進行了核實,唐肖林說之前說的友誼賓館是其的口誤,且還有大量證據能證實薄熙來家庭搬遷是2002年6月份搬到沈陽,所以說,唐肖林的證言對具體時間地點的個別的差異已進行了糾正,2005年8、9月份送8萬美元的問題,錄像中唐肖林說時間他也記不清了,我們認為這也符合記憶的規律。還有,谷開來在證言中講到2002年或者是2003年在家里拿了5萬美元,所以辯護人以此來否定谷開來的證言也是不客觀的。對于宋振軍證言的懷疑,認為到香港消費的錢是其他的錢,需要強調的是宋振軍的證言能夠印證唐肖林的這一說法,從賬單上可以證明給他拿了這5萬元人民幣的,不能得出被告人猜疑的這筆錢就是其他的錢。綜上,唐肖林證言是可信的。
被告人:我補充一兩點,第一個,剛才公訴人講唐肖林講友誼賓館、市府大院他是口誤記錯了,這是不可能的。沈陽的友誼賓館是別墅區,而省政府我的家是宿舍單元五六層樓,這個都能記錯,那五萬八萬怎么能記得那么清楚?第二個,剛才講到我們有一個共用的保險柜,隨著我的工作的搬遷不斷的移動,這不是事實的,我現在的保險柜就有六七個,這個情況搞錯了。再有一個,說唐肖林跟宋廣仁打過招呼,這個錢給薄熙來的。如果這也算證據,那任何行賄的人在行賄前找個人,打個招呼,這個錢我給某某人,然后他貪了,這也可以成為證據了。
審判長:辯護人還有無新意見?
辯護人:剛才公訴人稱薄谷開來的精神狀態完全可以作證,我們質疑會不會導致她的記憶力減弱。第二,公訴人說原因已消除了,但不知道消除的原因和方法。我們也提供了很多客觀的證據,證明這些錢沒有。還有兩個具體的事實,一個是送錢的地點友誼賓館,公訴人稱唐肖林是口誤,但筆錄里沒有這個記錄,沒有記錄糾正這個,對于8萬美元的送錢時間,他說記不清了,但剛才錄像中說2005年4、5月份,而其它的證言他又說8、9月份。最后,關于宋振軍的證言,我認為我們的懷疑是完全合理的。
我不同意公訴人說控制力減弱并不影響證言真實性,一個人在容易激動的情況下完全可能信口胡說。隨后我們有證據證明薄谷開來有多次說謊的習慣,所以不能說控制力減弱對證言沒有影響。公訴人稱現在已經完全好了,但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現在薄谷開來的精神狀態已經痊愈。薄谷開來雖證明說先后三次在保險柜里拿過錢,但偵查人員從來沒有問過她是不是往保險柜里放過錢。換句話說,如果薄谷開來往里面放過錢,那就無法證明他拿出來的錢到底是薄熙來放進去的還是薄谷開來本人放進去的。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