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有證人唐肖林、姬巍、宋振軍、張文勝證言,分別見偵查卷第6卷第25一31頁、第7卷第25一30頁、第13卷第28一34頁、第15卷第2、17、28頁。
(1)鑒于唐肖林的證言對于給被告人薄熙來送8萬美元的來源在剛才播放錄像中未詳細解釋,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唐肖林證言節錄,見偵查卷第6卷第25頁。
主要內容:
2005年8、9月份,我去商務部薄熙來的辦公室給他送信紙、信封等高級辦公用品,這些東西都是薄熙來安排我在香港為他購買的,一并將8萬美元給了薄熙來。當時,我將這8萬美元和辦公用品都放到一個紙箱子里給了薄熙來,放在了他的辦公室里辦公桌邊,這8萬美元都是百元面值的,1萬美元一捆,一共是8捆,沒有單獨包裝。我對薄熙來說:深圳的房子建好了,您簽的報告于幼軍特別給面子,蓋這個樓在深圳也是個特例,這里有8萬美元是給您的,薄熙來點點頭沒說什么就收下了。
這8萬美元的來源分三部分:一是張文勝給我的1萬美元;二是姬巍幫我兌換的美元,我和姬巍倒賣進口汽車配額賺的錢,除了當時給薄熙來5萬美元,還剩下一部分人民幣,再加上我自己平時攢的一些人民幣,陸續讓姬巍幫忙兌換了幾筆美元放到了辦公室,這次也一并拿出來放在這里面;三是我自己手里還有一些美元,上述三部分一共湊了8萬美元給的薄熙來。該組證據舉證暫時到此。
審判長:被告人,對這組據你什么意見?
被告人:我簡單說兩句,剛才看到了唐肖林的錄像,我真是看到一個人出賣靈魂的人的丑態,我沒有想到。
審判長:被告人,本庭提醒一下,在發表意見的過程當中不要發表貶損證人人格的語言。
被告人:好的。我很有感觸,因為幾十年前,我還把他當作一個比較正經的工友。這里面我提出幾個問題,唐肖林在這里講了很多話,但是核心問題他講了嗎?他講沒有講他跟我說拿了房子就去倒賣?拿了指標也去倒賣?這個核心的情節他記了沒有?實際上這是本案的關鍵,再有,剛才唐肖林講一會說瓜瓜在場一會說沒有人在場。他說給了我5萬元人民幣,起因是因為聽說我的住房簡陋,該5萬元人民幣能改造我的住房匹配嗎?再有他說給我5萬美元、8萬美元,到底有我什么反映?我和他至于默契到那種程度他把錢往那一放,我什么也沒說,這符合人之常理嗎?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第一,剛才同步的錄音錄像,對應的補充偵查也有錄像。詢問筆錄并未完全反映審訊當時的真實情況。還有一個在10分46秒時,唐肖林講時間是2005年4、5月份,但他又講一句話大連大廈竣工之后,2005年4、5月份筆錄里有,但大連大夏竣工之后筆錄里就沒有。那么對唐肖林剛才的證言和播放的錄音錄像,關于送錢的情節,我們認為是不真實的。
審判長:公訴人發表意見。
公訴人:首先,大家也看到錄像唐肖林陳述自然,并且有其他證據與證言相互映證,不像被告人所說情況,我們注意到偵查人員要求唐肖林簡要陳述一些內容,所以唐肖林概括的進行了陳述主要的情節,對唐肖林證明的其他內容,公訴人已當庭宣讀筆錄,這個問題不再重復。對于錄像與筆錄差異問題,公訴人認為,筆錄所記錄的內容,證人唐肖林當場已簽字確認,而且個別的細節問題,像剛才所提到的筆錄中說到2005年4、5月份但是未記錄大連大廈竣工之后的細節,我們知道,這個情況與事實是不矛盾,大連大廈竣工是在2002年之后,4、5月送錢與事實是一致,記錄能客觀反映唐肖林證言的內容。
被告人:公訴人講唐肖林之所以沒有提到核心的情節,是因為辦案人只要求他簡要回答,但是唐肖林的筆錄也好,自述也好,都是已厚厚的一卷,沒有提到唐肖林背著我在大廈和汽車指標的問題上投機倒把,在本案中要確定事實的真相,這一個非常自然的正常的辦案人員理所當然應該提出的問題。
審判長:請公訴人發表意見。
公訴人:薄熙來一再強調唐肖林作證時未向檢察機關辦案機關說出倒賣汽車配額和倒賣房子指標的事實,認為這是案件的核心事實,公訴人認為這是薄熙來對受賄犯罪要件不了解,這兩個問題都不影響受賄犯罪構成,受賄犯罪客觀要件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在本案當中,唐肖林向被告人薄熙來提出的請托是請你幫忙找夏德仁省長批汽車配額,這就是為唐肖林的請托,在此基礎上滿足,然后夏德仁省長同意并簽批,這是前提。至于唐肖林是否將該指標進行倒賣,不影響受賄罪構成。房子建成后唐肖林獲利多少,薄熙來是否知道也不影響受賄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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