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我發表一點意見,就一句話。
審判長:可以。
被告人:即使公訴人不去詢問唐肖林不告訴薄熙來這些情節就能夠認定薄熙來受賄的事實。公訴人如果確認了這一點,我很滿意。唐肖林投機倒賣建房和汽車指標,隱瞞了我,然后說我受賄,而且然后又說感謝我,這話無法聯系起來,不合日常生活邏輯。
辯護人:公訴人稱唐肖林是否倒賣,自己是否有問題,并不影響對薄熙來的定罪,這一點我同意。但薄熙來是否知道唐肖林的行為,這是很關鍵的。唐肖林收了250萬元,本身就已犯罪,在此情況下他還做證,是不合適的。
辯護人:公訴人稱唐肖林是否倒賣,自己是否有問題,并不影響對薄熙來的定罪,這一點我同意。但薄熙來是否知道唐肖林的行為,這是很關鍵的。唐肖林收了250萬元,本身就已犯罪,在此情況下他還做證,是不合適的。
審判長:在質證過程中要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發表意見,至于這些證據能否認定案件事實,以及能否認定被告人有罪,何罪,以及罪輕罪重,本庭會給予充分時間在辯論階段發表意見,各方是否明白?
均:明白。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原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業務員姬巍的證言。見偵查卷第13卷第28頁。證實進口汽車配額的事獲利后給唐肖林人民幣85萬元,唐多次讓其幫忙兌換美元的事實。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國際公司大連辦事處主任宋振軍的證言,宋振軍在偵查階段有2份證言,見偵查卷第7卷第25一30頁。
主要證實以下二點:①2004年左右,唐肖林稱薄熙來當商務部長,讓其從大連國際的賬外資金拿出5萬人民幣要給薄熙來表示一下。其從賬外資金給他5萬,并以“付唐總香港費用”記賬,其向辦案人員提供了該記賬材料;②2002年開車送唐肖林到沈陽,唐肖林單獨去見薄熙來。
(4)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深圳市華明輝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文勝的證言,主要是其與大連國際公司唐肖林協商共同開發大連大廈,雙方在合作開發建設大連大廈過程中,唐肖林和其約定由其公司付給他個人200萬元人民幣好處費。2005年6、7月份,其給過唐肖林1萬美元。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這些證據我都一無所知,而且唐肖林自己講他給我錢都是他自己一人所為,沒有其他人在場。因此背后的這些運作對于證明我有罪,沒有關系。實際上這都是外圍一些可有可無的東西。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第一,姬巍的證言,我們希望法庭注意,姬巍講他拿到85萬元人民幣是杜世巖2002年中下旬給的。對于宋振軍的證言基本是沒有關系,也不可信,因為,第一,他說送唐肖林去……,這與送錢沒有關系,因為唐肖林也沒告訴我是什么錢。第二,關于5萬人民幣唐肖林也講是宋振軍給了唐肖林,但宋振軍作證時說唐。總香港消費5萬元,這可能有幾個5萬元,還可能有8萬元、10萬元,倒底哪個是給薄熙來的?因此該證言沒有可信性。對于張文勝的證言,張文勝說的深圳大廈竣工是2005年6月,并不是剛才公訴人說的2002年。而且是在竣工后他給的這些錢。
審判長: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本庭已經聽明白,下面由公訴人繼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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