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為先,針對貪腐和作風不正等亂象

  新規:

  業界聲譽好,群眾威信高,正職領導人員應當具有駕馭全局的能力……新規在第二條即劃定了適用范圍,即省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省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解讀:在上述事業單位,到底應該選怎樣的人當領導,這是新規重點“回答”的第一個問題。新規對此專章論述,重點從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基本資格兩方面予以明確。

  新規對事業單位領導職務擬任人選作出要求,要“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要綜合分析人選的考察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全面歷史辯證地作出評價,既重管理能力、專業水平和工作實績,更重政治品質、道德品行,防止簡單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更需專業性,但是,領導的選拔任用應該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在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看來,新規強調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德”,也是針對近年來發生在事業單位中的貪腐、作風不正等亂象,從根源進行把關。

  加大聘任制力度,祛除行政化官僚化色彩

  新規

  規定明確:“可以采取組織選拔、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進行。”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解讀:在竹立家看來,新規中對于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選拔的諸多細致要求,特別是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以及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都旨在通過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