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階段,濟南的廖某因為在朋友圈發了一張鮮花的照片被告了!這到底咋回事兒?

  廖某因為親屬要過生日,向曾是同學的汪某訂購一束鮮花。廖某對花束拍照,并在微信上與朋友分享,這引起了作為法式花藝師汪某的不滿,一場以侵犯著作權糾紛為案由的訴訟擺在了法官面前。

  朋友圈“曬花”曬出糾紛

  2015年5月,廖某以300元的價格向汪某購買了一捧花束。廖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傳了一條文字內容,配圖為該花束的照片。汪某發現后認為廖某拍攝的花束照片沒有加蓋其花店的水印或者指出花束制作者名稱,廖某未經其許可擅自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公開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遂通過微信向廖某指出其行為不妥。后廖某將照片在朋友圈刪除。因雙方在溝通過程中發生糾紛,汪某向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廖某在微信朋友圈中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該案一審主審法官李炳金介紹,本案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涉案花束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二是如果涉案花束構成作品,廖某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汪某的著作權。

  拍照上傳微信朋友圈是否侵權成關鍵

  一審判決后,原告汪某不服,繼而上訴至濟南中院,法官顏峰成為該案的承辦法官。

  法官提醒:權利人對其權利的行使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顏峰法官認為,本案主要涉及美術作品獨創性及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行為的合理性認定問題。作品的獨創性要求該作品能夠體現作者的個性表達,但其標準不應過高,只要作品中體現了作者某種程度的取舍、選擇、安排、設計,就應認為具有獨創性。美術作品原件的所有權轉移后,所有權人對作品進行拍照并上傳微信朋友圈的行為,如果沒有影響到對美術作品的正常使用,沒有獲取經濟利益的意圖,就不應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