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新聞網訊(記者 孫英樂 通訊員 王芳)張光(化名)離婚不久后病逝,他生前為情人和私生女立下遺囑,將自己的遺產留給這對母女。張光死后,其前妻拒絕拿出這部分遺產。7日,環翠區法院判決,張光的情人和私生女憑借遺囑可以得到死者留下的大部分遺產。
鄭蘭(化名)2012年3月為情夫張光生下一個女兒。2012年7月,張光與結發妻子宋燕(化名)經法院判決離婚,張光每月給與宋燕所生的女兒撫養費800元直至其成年。但在雙方分配財產后,宋燕將其與張光共有的兩處房產、一處廠房的拆遷款據為己有,其中所屬張光部分有50余萬元。后來不久,張光發現自己患有重病,就立下遺囑將屬于他的財產留給鄭蘭及其女兒。2012年9月,張光去世。宋燕拒絕拿出屬于張光的那部分財產,鄭蘭向環翠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宋燕歸還財產。
庭審中,宋燕表示,自己與張光的財產爭議問題已經解決,并出示了一張簽有張光名字的收條,收條上稱張光已收到宋燕歸還的拆遷補償款。宋燕的女兒表示,自己尚未成年,遺囑中沒有為生活無來源的她保留相應份額,因此也要求繼承父親張光的遺產。
法院通過鑒定發現,宋燕提交的收條是在2013年1月份書寫的,此時張光早已去世,而張光的簽名筆跡無法判斷真假,該收條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因此對宋燕的主張不予采納。與此同時,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因此依法追加宋燕的女兒為財產繼承人。
5月7日,環翠區法院一審判決,鄭蘭與其女兒獲得張光遺產中的40萬余元,宋燕的女兒獲得10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