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2000年你在擔任大連市委書記,大連市政府是否承接過上級單位改造場所的項目?
被告人:有這個事。
公訴人:這個事大連市委市政府領導層面誰具體負責?
被告人:當時是我。
公訴人:你之外還有大連市委市政府的領導負責這個工程嗎?
被告人:記不清了。
公訴人:工程你安排誰具體承辦?
被告人:王某某。
公訴人:王某某的職務是什么?
被告人:規劃局長。
公訴人:王某某具體怎么辦的?
被告人:我不知道,他就是和上級有關單位接洽,在辦,我沒有再過問。
公訴人:工程什么時候結束的?
被告人:我記不清了。
公訴人:你調任遼寧省任省長時這工程結束了嗎?
被告人:還沒有。
公訴人:也就是說工程結束時你已經是省長了?
被告人:是。
公訴人:你離任時向大連市委市政府的哪個領導做過交接嗎?
被告人:記不清了。
公訴人:工程完工后王某某是否找你匯報過這個工程?
被告人:這個我現在印象模糊。
公訴人:王某某有沒有向你匯報過上級單位要撥給大連政府500萬元的事?
被告人:我模模糊糊記得有這個事情。
公訴人:找你匯報這個500萬元的事時你說過什么沒有?
被告人:我記得當時提示說的是王某某想把這些錢給我補貼家用,想以某種方式幫開來的忙。
公訴人:王某某提出補貼家用?
被告人:我并不記得這個事情,這個事情因為提示提到,提到給我補貼家用,然后我拒絕了。
公訴人:王某某有無第二次找過你?
被告人:我并沒有印象,有可能找過。
公訴人:又為上級單位撥500萬給大連市政府的事找過你?
被告人:記不清了。
公訴人:王某某第二次來,他來了又提出來補貼家用,你如何表的態?
被告人:我不記得他提過補貼家用。
公訴人:根據證據顯示,王某某第二次來仍然是提500萬元補貼家用的事。
被告人:我不記得了。
公訴人:在談這個事的過程中,你是否給薄谷開來打過電話?
被告人:我沒有印象,但辦案部門給我提示說我給谷開來打過電話。
公訴人:打電話的內容是什么?
被告人:是王某某和我打招呼想見一下薄谷開來。
公訴人:和500萬補貼家用有無關系?
被告人:與500萬沒有關系。
公訴人:那這500萬最后到哪去了?
被告人:這我不知道。直到這次審查,是辦案部門告訴我500萬已經入了薄谷開來朋友的賬戶,我才大吃一驚,在這之前我毫無印象。
公訴人:公訴人詢問完畢,公訴人將通過出示證據證明薄熙來明知這500萬元是給大連市政府的款,而打電話告訴薄谷開來,讓王某某找薄谷開來商量侵吞500萬的事。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
辯護人:遼寧省和大連市的財政你這個省長能否一起管轄?
被告人:不能。因為大連是計劃單列市,它的財政省政府沒有直接權力干預。
辯護人:大連財政的支出是否需要你簽字?
被告人:不需要。
辯護人:你從大連調到省里后,工程一直還在進行,后來這個款的撥付,是你負責還是大連市負責撥付的?
被告人:大連市負責。工程的后半期我沒管,工程最后結算是由大連市政府辦理。
審判長:請公訴人就該項指控犯罪事實進行舉證。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申請證人王某某出庭作證。
審判長:庭前會議上,控辯雙方均申請證人王某某出庭作證。本庭經審查認為,控辯雙方的此項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的規定,法庭準許并已通知證人王某某到庭。
審判長:請法警帶證人王某某到庭作證。
(證人王某某到庭)
審判長:證人王某某,你的年齡?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務?
證人:54歲,漢族,博士畢業,遼寧省住房建設廳干部。
審判長:你與被告人薄熙來是什么關系?
證人:上下級工作關系。
審判長:證人王某某,你是本案的證人,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你明白嗎?
證人:明白。
審判長: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簽字后交回審判長)
【庭審現場】
審判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向證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二)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三)不得威脅證人;(四)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公訴人是否明白?
公訴人:明白。
審判長:被告人是否聽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明白?
辯護人:我還是持有異議。
審判長:按照中國的法律規定這是很明確的。
辯護人:沒有條文。
審判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有明確規定。
審判長:公訴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訴人:證人王某某,關于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上級單位撥款人民幣500萬元有關的情況,你原有證言是否屬實?
證人:屬實。
公訴人:請再簡要陳述上述事實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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