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辯護人有什么意見?
辯護人:公訴人剛才提到飛機票的問題,我發表質證意見,關于飛機票的問題,也包括后面其他的費用,被告人是不是明知他要在多大的范圍內承擔責任,被告人剛才講了說他對這些事情都不知道,首先被告人否認,他說他不知道,但是開來的證言說有的跟他說了,其兩個人的證言是矛盾的。又回到具體的問題上,剛才因為有很多涉及到張曉軍包括實德公司員工的證言,我們認為比如說郭某某的證言,與昨天徐明出庭作證是有明顯的矛盾,昨天徐明出庭作證我特別問這一句話:給開來家里人買票,是不是開來、瓜瓜、張曉軍這三個人其中之一給他本人說才可以,三個人中的一個必須與他本人說才算數,這是昨天他當庭明確說的。現在郭某某的證言是說如果是給瓜瓜、開來與張曉軍本人買,就買了,給其他人買,再請示徐明,到現在我們沒有看到請示徐明的證據。
辯護人:第二個問題就是根據郭某某的筆錄,明確證明其中有一部分錢是大連實德員工花的錢,一共有11筆。這些應該減掉,具體可以給公訴人書面的。
公訴人:針對辯護人所提的機票費用如果客觀全面看證據,疑問不存在。雖然徐明當庭證實請示我的算,不請示我的不算,如果涉及薄瓜瓜和張曉軍的機票可以,對于薄瓜瓜的朋友去非洲,薄瓜瓜的朋友40余人去北京,徐明都證實薄谷開來告訴他了,而且郭某某的證言也很明確,雖然薄瓜瓜未到案作證,但薄瓜瓜與郭某某、與張曉軍之間的電子郵件等,都能證明與薄瓜瓜是有聯系的。辯護人所提的11項費用問題,在移送起訴時已經剔除。
【庭審現場】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出示第二組證據,收受徐明支付的住宿費用人民幣14.8424萬元的證據。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徐明、薄谷開來、張曉軍、郭某某、范某某、徐某、隋某某等人證言,證實徐明應薄谷開來的要求,為薄瓜瓜朋友報銷住宿費用人民幣14.8424萬元的事實。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證言,徐明有3份證言。證實:薄瓜瓜在國外的朋友來北京旅游,這些人的機票、住宿費用也是薄谷開來讓徐明支付的。
鑒于證人徐明就該部分事實的當庭證言與卷內多次證言內容基本一致,不再重復宣讀。
2.出示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證人薄谷開來證言,薄谷開來有1份證言、1份親筆證詞。
證人薄谷開來的證言及親筆證詞證實的內容基本一致,公訴人僅宣讀證人薄谷開來2012年11月1日證言節錄。
主要內容:
我記得還有三、四次,瓜瓜學校的副校長來京,瓜瓜老師全家來京,還有瓜瓜組織國外的朋友、同學40多人等人來北京旅游、看升旗等,這些人的飛機票、住宿費用都是我讓徐明公司支付的,這些費用都是徐明安排公司底下的工作人員來辦的。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薄熙來家勤務人員證人張曉軍2012年11月23日證言。
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張曉軍證言節錄。
主要內容:
2007年至2011年間,我曾按照薄瓜瓜的指示,聯系郭某某為薄瓜瓜的朋友預定過北京的酒店。2009年7月的時候,薄瓜瓜阿根廷的朋友來中國旅游,薄瓜瓜讓我聯系郭某某為他倆預定北京柏悅酒店的房間,之后我按照薄瓜瓜的指示,與郭某某聯系,讓其在北京柏悅酒店預訂兩個房間。薄瓜瓜阿根廷的朋友在北京東方君悅大酒店住了兩、三天后,就搬進了北京柏悅酒店。相關費用都是實德集團支付的。
2009年8月的時候,薄瓜瓜讓我聯系郭某某給在他英國牛津大學的同學保某在北京柏悅酒店預定一個房間,于是我就按照薄瓜瓜的指示與郭某某聯系,讓她在柏悅酒店預訂一個房間,相關費用都是實德集團支付的。
2011年2月底的時候,薄瓜瓜告訴我他所在的美國哈佛大學肯尼迪學院有個訪問團要來北京,讓我聯系郭某某為他們預訂北京飯店的房間,同時他把這個訪問團的具體人員和需要的房間數量、房間標準通過電子郵件發給了我。之后我按照薄瓜瓜的指示與郭某某聯系,讓其為哈佛大學訪問團預訂北京飯店的酒店,相關費用都是實德集團支付的。
2011年7月的時候,薄瓜瓜讓我聯系郭某某預訂兩間北京華彬費爾蒙酒店的房間,費用是實德集團支付的。(對相關酒店提供的資料及與郭某某的郵件記錄進行了解釋和說明,確認了預定酒店的情況。)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辦公室秘書郭某某證言,郭某某有2份證言。
主要內容:
從2009年至今我為薄瓜瓜的親友預定酒店共有四次,預定過的酒店有北京東方君悅大酒店、北方柏悅酒店、北京飯店和北京華彬費爾蒙酒店。預定這些酒店所產生的費用都是由大連實德集團公司或其下屬的大連實德檢測咨詢有限公司支付的。(對向其出示的相關四家酒店的費用單據進行了解釋說明。)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保盛航空服務有限公司銷售經理范某某2012年11月13日證言。
公訴人宣讀證人范某某證言節錄。
2011年2月底的時候,郭某某曾讓我為薄瓜瓜等41人預訂過四川至重慶、重慶至北京的機票。2011年3月初,郭某某又給我打電話,讓我幫她預訂北京飯店2011年3月17日至同月20日的21間房間。此后,大連實德集團將由此產生的相關住宿費及交通費用匯入了保盛公司的賬戶內。
2011年7月中旬的時候,郭某某打電話讓我幫忙預訂北京華彬費爾蒙酒店2011年7月23日至同月25日的房間。
6.公訴人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副總裁徐某2012年11月14日證言、副董事長隋某某2012年10月18日的證言、大連實德俱樂部財務總監崔某某2012年10月19日的證言。
上述證人系大連實德集團報銷薄瓜瓜朋友住宿費用的經辦人及簽批人,證實大連實德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報銷過住宿費等費用,這些都和徐明有關。對經手、簽批的相關單據等賬證材料進行了辨認和解釋說明。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書證,大連實德集團相關賬證等書證;北京市中僑國際旅游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等書證;中國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發票等單據;東方君悅酒店、北京飯店、華彬費爾蒙酒店、柏悅酒店提洪的相關住宿資料等。上述書證證實,為薄瓜瓜的朋友預定酒店進行消費,在實德集團進行報銷的情況。
以上書證與證言證實了,徐明的大連實德集團為薄瓜瓜朋友等報銷住宿費用共計人民幣14.8424萬元。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收受徐明支付的薄瓜瓜及其親友非洲旅行費用10.2241萬美元(折合人民幣65.4056萬元)的證據。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證言,主要是證人徐明、薄谷開來、郭某某、張曉軍的證言,證實徐明應薄谷開來的要求,為薄瓜瓜及其親友出資到非洲旅行的事實。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證言,有3份證言。主要證實,2011年8月薄谷開來讓他安排好薄瓜瓜等人的非洲旅行,他安排郭某某支付的旅行費用。
鑒于證人徐明的當庭證言對于為薄瓜瓜等人支付非洲旅行費用的內容與卷內多份證言基本一致,不再詳細宣讀。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來的妻子證人薄谷開來2012年11月1日證言。
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薄谷開來證言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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