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的4月,我回到了中國并到重慶參觀。這期間我見到了完全變了樣的谷開來。別墅的問題被很快談及,她要求我負責把羅素房產有限公司名下的股份(尼爾和我的)轉移給徐明。
回到北京后,我很快在其辦公室見到了徐明。他對我確認了股份改變的愿望,并致電給一個名為姜某的女朋友。我就在電話中與她談了幾句。我們約好很快會聯系,以確定操作細節。接著,徐明給了我姜某的電話號碼。
回頭再說一下那天與姜某的交易。我們三個人來到某事務所巴黎機構的大會議室。文某某、姜某和我在場。在填寫文件過程中,文某某提出關于在文件上填寫的金額問題。姜某很驚恐,不知道其中緣由,就打電話給徐明,并把話機遞給我。由于我不能在不了解全部實情的姜某面前講得太多,就含糊不清地解釋了幾句,但還是沒有讓徐明明白這樣填寫的理由。為了快速了結這次見面,三人同意以后再說,讓文某某再去尋找一個讓交易可信的、合法的方法。
不久,我接到尼爾的一個電話,他到了倫敦,而談論酬金的事情已經過去了兩周。在我的要求下,他當時終于說出了他希望補償的金額數字:1.4。由于不明白他指的是什么單位,我就問他:是指什么?他解釋說140萬英鎊(即1.4MGB第)。我當時驚愕不已,說不出話來,而電話那頭的尼爾則滿腔憤怒地邊罵邊走,發泄著對谷開來的不滿,說他被她蒙騙了(法律上的蒙騙),威脅說:如果他的要求得不到滿足就“全部揭發”。我預感到事情不妙,而且從沒有見過尼爾會這么生氣,就試圖安慰他,讓他發泄其憤怒,并要求他給我發一份關于訴求金額的證明材料。我們說好不久回巴黎再見面。那天是2011年5月11日。
第二天,我收到了某的一封郵件。告訴我:有個叫尼爾-伍德的人給他們打過電話,起訴羅素房產有限公司,并要求得到該公司的50%的股權。
之后,我又接到某事務所打來的電話,告訴我幾個不同版本的矛盾的說法,先是說他們當時(2007年)收到過一份護照復印件和一份股權轉移的文件,但沒有其他解釋文件,也不知道該轉到哪個機構,后來他們把那份文件給弄丟了,然后又說轉移文件上的簽名不符合谷開來注冊時所用簽名。
接下來是一段漫長的律師之間郵件交換的時期,以取消那些某事務所已經確認是無效的、但出于某些不可告人的原因又一直被視之為臨時有效的東西……
之后,我收到尼爾-伍德要求的補償金額的證明文件。該文件我已通過薄瓜瓜轉給了谷開來。
回到北京不久,6月初,我把有關形勢向徐明做了匯報,并把與別墅有關的一系列文件及一個記載這段傳奇買賣的光盤轉交給他。我還對他講了尼爾-伍德的補償訴求。在與姜某簽署完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轉移文件之后,我對她說要等待羅素房產有限公司的事情了結之后才能轉移其股份。在等待由谷開來簽署的、旨在取消尼爾-伍德股份并轉到我本人頭上的文件的過程中,我記得曾向徐明轉發過兩個轉移文件:把我親自簽署的羅素房產有限公司的股份100%轉移出去。一份寫他的名字,一份寫姜某的名字,因為不知道哪一份更符合或滿足澤西地區現有法律的各項要求,另外還有各地的對海外公司名稱一致性的要求。
7月,谷開來簽署了那個著名的文件:把她的股份轉給我,同時取消尼爾-伍德的股份。但不知道什么原因,那個文件原件的復印件直到9月份我才收到。隨后不久,原件就通過國際快遞到達了某事務所。
直到今天,我依然為谷開來持有100%的羅素房產有限公司的股份,等待著把它們轉移給合法的人。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證言,證人徐明在偵查階段有7份證言。均證實應薄谷開來要求讓自己朋友姜某代持楓丹-圣喬治等公司股權,別墅實際所有人仍然是谷開來的事實。鑒于證人徐明當庭證言證實了上述事實,且與在卷證言證實的內容一致,在此不重復宣讀其證言。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徐明朋友姜某證言,證人姜某在偵查階段有3份證言,3份親筆證詞。
下面公訴人宣讀其2012年6月26日、2012年12月29日的證言節錄:
2011年4月,當時我在英國,徐明有一天給我打電話說法國尼斯有一處房產,原來在德某某持股的公司名下,現在要把德某某持有的公司股權轉到我名下。2011年5月,我在法國巴黎一名律師那兒和德某某辦理了轉讓股權的相關手續。當時我對房產的情況都不了解,因為文件都是法文的,我當時也沒有特別在意,就簽署了有關的文件。這套尼斯房產一共涉及到三家公司。但當時德某某只和我辦理了兩家公司的股權代持手續,還有一家公司沒有辦理手續。這三家公司中一家公司是法國RFSG公司;一家公司是羅素國際度假公司,注冊地是盧森堡;還有一家公司是羅素地產公司,注冊地是英屬維爾京群島。當時我和德某某辦理的是法國RFSG公司和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股權代持手續。還有一家公司是羅素地產公司,羅素地產公司有對羅素國際度假公司230萬英鎊的債權和40萬英鎊現金。但這家公司的股權代持手續因為有關人員不予配合,所以最終沒有辦成。
問:你和德某某辦理法國RFSG公司、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羅素地產公司的股權代持手續時,你是否向德某某支付過相應的款項?
答:我沒有向德某某支付過任何款項。我只是和德某某在某律師處簽署了相關股權轉讓手續,德某某也沒有提到我需要支付款項。
由于管理房產的需要,我曾問過徐明這套房產的情況,徐明也說不清。但是徐明有一次到倫敦來看我,的確曾經給我說過這套房產是薄谷開來的。
問:希望你將尼斯別墅的相關書證全部提供給我們?
答:可以,我已將我現有的尼斯別墅的相關產權證明(尼斯別墅銷售合同)、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等材料交給你們了。如果再有其他的材料,我會及時提供給你們。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某某2013年6月19日證言。
谷開來與德某某關系比較密切,谷開來跟我講薄熙來對德某某很重視,我記憶中2006年谷開來和德某某還找我幫他們簽過四份見證文件。
這4份文件上我的簽名是我本人簽的。簽完后,我向谷開來索要一份復印件,谷開來沒有給我。我現在都不知道這幾份文件的具體內容,只是出于對谷開來的信任。這4份文件的簽字不像我平時的簽字字體,我是故意這么簽的,因我考慮如果我不簽,面子過不去,但是我又不愿意簽。谷開來和德某某業務上的情況我不清楚,谷開來和德某某商量有關業務時,如果我在場,他倆就用英語或法語對話,目的就是為了回避我。
6.下面出示薄谷開來購買的楓丹-圣喬治別墅照片(多媒體出示)。
審判長:被告人,是否看清照片?
被告人:看清了。
審判長:被告人,以上照片你是否見過?
被告人:沒有見過,照片也沒有印象。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書證及電子郵件。
(1)出示楓丹-圣喬治公司工商注冊登記資料原文及譯文。
(2)出示某公證處出售合同,證實2001年7月9日,楓丹-圣喬治公司以2210510.75歐元價格購買楓丹-圣喬治別墅,繳納財產轉移稅108093.95歐元。
(3)出示某銀行與楓丹-圣喬治公司商業貸款協議。
(4)出示羅素地產公司收支明細譯文、某信托公司收支明細譯文。
(5)出示自中國銀行網站調取的外匯牌價表。
上述書證結合德某某、薄谷開來證言證實,楓丹-圣喬治公司購買了楓丹-圣喬治別墅,擁有房產所有權;楓丹-圣喬治公司購買楓丹-圣喬治別墅的資金來源于某銀行貸款,某銀行放貸款來源于羅素地產公司的等額存款。
(6)出示楓丹-圣喬治公司章程譯文。
(7)出示羅素地產公司2001年4月1日至2001年7月3日收支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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