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庭審現場】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辯護人是否還需要對有關尼斯房產的相關證據發表意見?
辯護人:對于公訴人上午的質證意見辯護人簡單作出一下回應,對于羅素地產公司與加拿大投資公司是什么關系,公訴人說抵押被解除了,且羅素公司把錢也給還了,均是沒有相關證據支持,還有,德某某的證言講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百分百是他的,但是該公司的章程記載,股東是遠東公司和皮某某,對于上午質證的證人證言,辯護人也發表意見如下:對于開來的證據的意見還是堅持以前提到的。對于開來的證言被告人也已經講過了,被告人都不知道她說的這些事情。希望法庭注意,開來也沒有主動給被告人講過買房的事情,也沒有說徐明出資的事情。控方說被告人可能知道,依據的是一個非常偶然的情況,即被告人回家吃午飯時看到徐明和開來在看幻燈片。還有,房子的產權很復雜,被告人不可能在當時的情況下就明白這中間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的。此外,開來的證言本身也是有矛盾的,關于看幻燈片情節,把開來的電腦拿來,當庭出示。開來關于費用的問題,說開來讓徐明報銷費用是在2003年開始,她說那時候和徐明的關系已經到了可以給她報銷的程度。但現在的問題是2000年,開來就和徐明要這么多錢。另外還有一點,徐明作證時提到在商務部停車場聽到被告人講了一段話,說在這之前提到谷開來說瓜爹要找他,但在之前開來所有的證言中沒有提到這個事情。開來的證言很混亂,比如說,她說這房子她怕給瓜爹政治帶來影響,她把房子給徐明就可以了,但她沒有這樣做,可見,她的思維很混亂,她的證言是相互矛盾的。關于徐明的證言,徐明是看幻燈片的旁證者,昨天徐明出庭時說他看了幻燈,被告當時也進來了等等。
但辯護人對這個證言也表示懷疑。2012年4、5月份他有三份筆錄,徐明非常肯定地說是開來拿了房子的圖片給他看,沒有幻燈片的事情,昨天庭上徐明說看幻燈片只一次,但當辦案人員拿著電腦問他時,他卻肯定地說就是它,辯護人認為他看了不止一次。
辯護人:徐明2013年1月23日被詢問,為什么徐明會和圖片聯系起來?這里就有一個對薄谷開來證言照應的情況,希望法庭能注意。
關于停車場的談話,我們認為也是很可疑的。徐明說他開著車直接進了商務部,當時徐明沒有商務部的車證,不與秘書聯系就想進去,是不可能的。徐明的證言很突兀的,在2004年被告人剛調任商務部長,沒有任何問題,為什么會突然叫徐明來說這樣一番話?我們認為不合情理。徐明在出庭過程中,對于被告人對房子是否了解,徐明的回答全部是沒有。下面是姜某的證言,當時關于房產情況,徐明只是說讓我從德某某處接過產權,我當時理解這是徐明的房產,2010年我與徐明明確了以結婚為目標的關系,海外資產逐漸收回,作為我們度假的別墅。這段可以證明,所以在簽這個文件時她完全沒有認識到是替谷開來代持,關于姜某后來說我是替薄谷開來代持,將來還要還給她。在做筆錄時姜某也說她有一對孩子在英國,怕不讓她回去。因此現在她表示幫誰代持,她的自愿性是有疑問的。關于德某某證言,德某某的證言本身也是真真假假。德某某并未向辦案機關完全說明房產的情況,他手中掌握許多材料,未向辦案機關全部提交。他提交的材料又都是復印件,復印件和到持有原件單位調取是不同的。德某某的證言也有很多不符合常理的,比如他曾經一直想動用公司的定期存款,這里我們就有一個疑問,羅素公司現在還有多少資產?不知道。在他的筆錄中他說到2005年他才知道薄谷開來的房子是徐明的錢,但他提供的材料證實,策劃買這個房時,策劃公司寫了明確一句話,323萬美元是德某某或開女士在中國一家個體投資經營集團獲得的初始資金,雖然沒有徐明的名字,但定性已很清楚,是個體投資人。最后,根據德某某的筆錄,確確實實說明無論是羅素地產公司還是楓丹-圣喬治公司,薄谷開來都已沒有股權,現在的股權分別由他和姜某持有。
辯護人:關于王立軍的證言,其證言基本都是猜測性的,推測性的,沒有證明效力。王立軍說的有兩個地方,一個是在老佛爺商場附近,一個在紅磨房,與尼斯房子完全沒有關系。王立軍的證言給人一種感覺就是開來是因為尼斯房子、尼爾威脅所以才產生了11-15案件,實際上不是,尼爾發給薄瓜瓜的郵件他要的是1400萬英磅,是一個項目的中介費,與尼斯的房屋無關。
被告人:我補充幾句,我對幻燈片、商務部停車場的事都沒有印象。
公訴人:公訴人補充質證如下,對于羅素地產與加拿大公司關系的問題,我方在上午舉證時已經舉了很多證據,比如說羅素地產的章程、合同等,能證明是羅素地產將資金轉入加拿大公司的。還有,關于還錢的問題,也有相關證據證實羅素地產將錢借給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由羅素度假公司還款。對于皮某某而言,他只是在羅素度假公司占一股,當時只是為了成立公司才讓他成為股東的,實際控制人還是谷開來,辯護人在否定證人證言時,首先設定了一個不正確的前提,在這一前提下斷章取義地評論證人證言。姜某的證言講到這套別墅是她與徐明度假的別墅,但這是在徐明沒有告訴她別墅是谷開來的之前的事,徐明告訴姜某這套房子是替谷開來代持之后,姜某也就明白了自己的身份了,谷開來的證言也能印證這一情節。剛才辯護人說到關于谷開來的證言前后矛盾,是因為設定了前提,就認為房子不是谷開來的,正因為房子是她本人的,谷開來才需要牢牢地控制住該房子,她才需要選擇一個最安全的途徑控制房子,谷開來證實的內容均與德某某的證言及書證相符合。
【庭審現場】
公訴人:徐明的當庭證言對辯護人的懷疑作了合理的解釋。在商務部薄熙來給他談話的時候,為什么讓他對這個事保密的事記得這么清楚,證言說的非常明白。第一,這是一件大事;第二,這是薄熙來單獨和他談房子的事;第三,這是薄熙來對他的特別囑咐。對于看圖片,2000年他的回答是記憶不清,在13年1月22日對這個證言進行了更正,辯護人一再追問過他怎么想起來了,徐明也有合理
解釋。關于商務部的事,昨天辯護人問過徐明你以前沒有停車證,2005年才有的停車證,但徐明當庭堅持我一直有停車證。卷內調取的證據是2005年的,但不能否定2005年之前他就沒有停車證。所以辯護人對徐明的懷疑是不客觀的,而且是斷章取義。關于德某某的證言,辯護人一再認為德某某在說謊,但德某某參與了
整個買房過程,而且是聽從了谷開來的指意。
而且薄谷開來的證言也明確地證明她給予了德某某授權,認為德某某值得信任。直到今天他再次作證時仍然堅持房子是替薄谷開來代持。
關于電子郵件問題,這些電子郵件均是由制作者本人提供,偵察人員作出了合理的說明。比如德某某與薄瓜瓜的郵件,德某某與谷開來、姜某與律師之間的電子郵件,都是他們本人制作的,他們本人也進行了確認,程序合法。關于幻燈片提取的問題,上午播放前,公訴人已向法庭說明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取幻燈片的全過程,在薄熙來家里搜出來的電腦中找出的幻燈片,而且也對提取的全過程有錄像,我們也進行了提供。
公訴人:剛才德某某證言是在案發后出的,在大家都關注時做的證言,辯護人認為不可信,那案發以前作證就可信嗎?但案發以前他不可能出來作證,因此證言只能是案發后。
而且德某某的證言是與其他證據相印證的,這是第一點。第二,辯護人強調尼斯房產是用銀行的貸款買的,但之后的有一個觀點一一案發以前已經把房子辦給了姜某。如果不是徐明的錢買的而是銀行的錢買的,那薄谷開來找姜某的原因是什么?這兩個觀點自相矛盾。另外辯護人強調尼爾伍德之所以爭股權,是因為尼爾伍德確實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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